返回
朗读
暂停
+书签

视觉:
关灯
护眼
字体:
声音:
男声
女声
金风
玉露
学生
大叔
司仪
学者
素人
女主播
评书
语速:
1x
2x
3x
4x
5x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2
应用于某些战争时,以这些原则为基础的良心不服从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这种不服从是对政府的战争借口的一种有意冒犯,如果扩大开来,不正义战争最后也许就不可能继续下去。鉴于国家权力常有的掠夺目的,鉴于人们遵从政府战争决定的倾向,抗拒国家战争要求的普遍意愿就更加必要了。

    非暴力抵抗理论的第三个目的是说明它在宪法制度内的作用,并说明它与民主政体的关系。和通常一样,我假定所谈的社会是一个接近于正义的社会;这就是说,它具有某种形式的民主政治,虽然严重的不正义仍然可能存在。在这个社会里,我假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原则都被公认为自由而平等的人们的自愿合作的基本条伴。因此,一个人进行非暴力抵抗,就是打算诉诸大多数人的正义感,毫不含糊地提醒他们,根据他的实事求是和深思熟虑的看法,自由合作的条件正在遭到破坏。我们正在呼吁别人重新考虑,请他们设身处地地为我们着想,并承认他们不能指望我们无限期地默认他们强加给我们的条件。

    不过,这种呼吁的力量决定于社会的民主观念,而这个社会是平等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作制度。如果人们不是这样来看待社会,那么这种抗议方式也许就不适当。例如,如果把基本法看作是反映了自然秩序,如果认为统治者是作为上帝特选的代理人靠神权来统治的,那么他的国民也就只有俯首乞求的权利了。他们可以向统治者请命,但一旦他们的申诉被否定了,他们就不能不服从。而如果不服从,那可能就是反抗最后的道德权威(不仅仅是法律权威)。这不是说统治者就不会犯错误,而只是说统治者的错误不是由他的国民来纠正。但如果认为社会就是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合作安排,那么,受到严重不正义行为损害的人就用不着屈服。事实上,非暴力抵抗(以及良心不服从)是对宪法制度的一种稳定手段,虽然顾名思义,它是一种非法手段。同自由而定期的选举以及受权解释宪法(不一定是书面解释)的独立司法制度之类情况一样,适当克制地并按照正确判断来利用非暴力抵抗,有助于维护和加强正义的体制。在忠诚于法律的范围内反抗不正义行为,非暴力抵抗可以用来防止背离正义的行动,即使发生了这种行动,也可予以纠正。从事正当的非暴力抵抗的一种普遍倾向,导致了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或接近于正义的社会的稳定。

    有必要按照原始状态中人们的观点来考察一下这种理论。有两个相关的问题是他们必须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在选定了适用于个人的原则之后,他们必须提出一些准则,用以估计自然责任和义务的力量,尤其是遵守正义宪法及其基本程序之一即过半数规则程序的责任的力量。第二个问题是,要找到一些合理的原则,用以处理不正义的情况,或处理正义原则只是部分得到遵守这种情况。考虑到体现一个接近于正义的社会特征的种种假定,各方看来会赞成明确规定非暴力抵抗何时才是正当的那些论据(前面已经讨论过了)。他们可能会认为,这些标准明确规定了这种反抗形式何时是适当的。这就表明了在一种重要的特殊情况下正义的自然责任的重要程度。同时,这种责任不但促进了人们的相互尊重,而且也提高了他们的自尊,从而有助于在整个社会增进实现正义的机会。正如契约论着重指出的那样,正义原则是平等的人们之间自愿合作的原则。拒绝对另一个人施行正义,要么就是拒绝承认他是一个平等的人(对于这个人,我们准备按照我们在一种公平的平等状态中可能选择的原则来限制我们的行动),要么就是表明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天定命运和偶然事件的一种意愿。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有意的不正义行为不是造成屈服,就是招致反抗。屈服激起了人们对那些维持不正义的人的蔑视,并使人们进一步看清了他们的目的,而反抗则割断了社会的联系。在一段合适的时间内,公
上一页 书架管理 下一页

首页 >正义论简介 >正义论目录 >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