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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好即合理-2
见到的后果,以致他后悔采用了这个计划。没有这种后悔还不足以保证一个计划是合理的。也许还有另一个计划供我们选择,只要我们加以考虑,我们就会发现它是一个好得多的计划。然而,如果我们的信息是正确的,我们对后果的有关方面的认识是完全的,我们就不会后悔采用了一个合理的计划,即使绝对地看,它不是一个好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计划在客观上就是合理的。当然,我们也可能对其他什么事情感到后悔,例如,我们不得不在不可能有幸福生活的环境下生活。不难想象,我们可能但愿自己没有出生。我们已经出生了,我们采用了最好的计划,而如果按某种理想标准来判断,它可能是一个最糟糕的计划,但我们并不因此而后悔。一个有理性的人也许会为自己采用了一个主观上合理的计划而感到后悔,但不是由于他认为他的选择有任何可以批评之处,这是因为,他做了在当时看来是最好的事,但如果他的信念后来由于产生了不幸的结果而证明是错了,这并不是他自己的过错。没有理由要自责。哪一个计划是最好的或甚至较好的计划,这是无法知道的。

    把这些看法集中起来,我们就有了一个指导原则,即不管一个人的计划最后会产生什么结果,决不要责备自己,这就是他应有的一贯表现。如果他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始至终存在的人,他就能够说,他在自己生命的每一时刻所做的事,都是理性权衡所要求的,至少是它所许可的。因此,他所承受的任何风险必定都是值得的,即使发生了他本来可以预见到的最坏情况,他也仍然可以肯定地说,他所做的事是无可指责的。他并不对自己的选择感到后悔,至少即使他后来认为,从当时来看不那样做可能更加合理,他也不会感到后悔。这个原则当然不会使我们避免采取导致不幸的手段。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使我们防止我们知识的模糊性和局限性,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保证我们找到可供我们选择的最佳方案。以审慎的合理性去行动,也只能保证我们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保证我们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人而对自己负责。事实上,如果有人说,他不关心别人的事情(让我们假定,这个情况并不很多),同样他也不关心他以后将怎样来看待他今天的行动,对此,我们不会感到意外。一个人如果对他将来自身的要求和别人的利益都一律拒绝,他就不但对他们是不负责任的,而且对他本人也是不负责任的。他并不把自己看作一个持续存在的人。

    这样看来,对自身负责原则类似于正当原则:应该对自身在不同时期的要求加以调整,使自身在每一时期都能确认已经采用和正在采用的计划。比方说,某一个时期的人决不能对另一个时期的人的行动表示不满。当然,这个原则并不排除自愿忍受艰辛和苦难;但从预期的或已实现的善来考虑,它必须是立即可以接受的。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对自身负责的恰当性似乎相当清楚。既然审慎的合理性这个概念在这个问题上是适用的,它就意味着万一最不幸的可能性变成了事实,而应用这个概念结果可能会引起自责,那么各方就不会对某种正义观表示同意。他们应该努力避免这种后悔。正义即公平原则似乎比其他观念更能符合这个要求,我们可以从前面对承诺的负担(第29节)的讨论中知道这一点。

    关于好即合理最后再谈一点意见。可能有人表示异议说,这个概念意味着一个人应该不断地去计划和计算。但这种解释是建立在误解之上的。这个理论的首要目的是为一个人的善提供一种判断标准。规定这个标准主要应参照可能以充分审慎的合理性来选择的合理计划。必须记住这个规定的假设性质。幸福的生活不是靠决定应该做这件事还是那件事而得到的生活。仅仅有这个规定,还几乎无法讨论合理计划的内容或构成计划内容的特定活动。一个人,甚至整个社会,可以获得完全由自发倾向促成的幸福。这也不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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