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义的善-3
功利原则也就似乎明确地规定了所要求的目标。没有别的原则具有对正当行为的最终目标作出规定所需要的特征了。我认为,从根本上说,正是这种推理构成了穆勒所谓的功利验证的基础。
不过,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正当优先和康德的解释提出了一种完全相反的观点。要了解这一点,我们只有重温一下原始状态的特征和被选定原则的性质。各方认为,自我的基本方面是道德人格,而不是感知快乐和痛苦的能力。他们不知道人们的最终目标是什么,而各种主要目标观又都遭到了抛弃。因此,他们不会想到要去接受具有享乐主义形式的功利原则。各方同意这个准则,除为了充分重视其他任何特殊目标外,更无任何其他原因。他们把自己看作是能够选择而且也确实选择了自己的最终目标的人(始终是多数)。正如某一个人应该根据所获得的全面知识(这里不加任何限制)去选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一样,许多人也应该在一种使他们作为道德的主体而得到完全平等的代表权的地位中决定他们的合作条件。各方在原始状态中的目标就是确定正义的和有利的条件,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形成他的自我统一。他们对自由权以及对公平利用自由权的手段的重大兴趣,表明他们把自己首先看作是具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同等权利的道德的主体。因此,他们才认可在情况许可时把正义的两个原则按照序列来安排。
现在,我们必须把这些看法同我们一开始就谈到的选择的不明确性问题联系起来。这里的主要概念是:在正当优先的情况下,我们就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我们的关于善的观念作出选择。正义原则及其在社会形态中的实现,为我们的审慎思考规定了范围。正当观业已形成了必要的自我统一。此外,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这种统一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每一个由其合理计划产生的关于善的观念,是更全面的计划的一个从属计划,而这个更全面的计划,则对作为若干社会联合之一的社会联合的团体进行管理。具有不同规模和不同目标的许多团体,按照普遍的正义观来互相适应,它们提出了经过无数个人有时是若干代人的发展和检验的明确理想和生活方式,从而使作决定简化了。因此,我们制定自己的生活计划并不是从头开始;在我们对计划的构架和固定轮廓并无所知时,并不要求我们从无数的可能性中去选择。因此,尽管没有用来确定我们的善的任何规则系统,没有第一人称的选择方法,正当和正义优先也对这些审慎的思考作了可靠的限制,使它们变得更易于把握。既然基本权利和自由权已经牢固地确立,我们的选择就不可能改变我们对彼此的要求。
如果有了正当和正义优先,关于善的观念的不明确性所带来的麻烦就会少得多。事实上,导致利用主要目标概念的目的论的各种考虑失去了它们的意义。首先,选择中的纯粹优先因索虽然并未消除,但仍然要受到现有的关于正当的限制。由于人们对彼此的要求没有改变,这种不明确性就比较无害。此外。在正当原则所许可的范围内,除了审慎合理这个标准外,不需要再有其他任何关于正确的标准。如果一个人的生活计划符合这个标准,如果他成功地执行了这个计划,并且发现值得这样去做,那就没有理由说,如果他已经做的是别的什么事,那本来可能会更好。我们不应简单地假定,我们的合理的善是以独特的方式确定的。从正义理论的观点看,这种假定是不必要的。其次,我们不必为了规定一种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正当观而超越审慎合理的范围。正义原则具有明确的内容,赞成正义原则的论据仅仅利用了关于善的不全面的说明及其关于基本善的说明。正义观一旦确立,正当优先也就为正义原则的优先提供了保证。因此,使主要目的观变得对目的论有吸引力的两种考虑,在契约论中都是不存在的。这就是改变结构的结果。
前面在介绍康德对正义即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