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义的善-3
在心理上所付出的代价,因为他必须防患于未然,必须装模作样,同时他也必须考虑毕竟会有装得不像的时候。按目前情况说,在大多数社会里,这种伪装也许不需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因为体制的不正义和别人的司空见惯的卑鄙行为,使一个人自己的虚伪变得比较容易忍受;但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事情就没有那么便当了。
在正义地行动与自然态度之间有着某种联系(第74节),这一点证实了以上看法。考虑到正义原则的内容和道德心理学法则,希望公平地对待我们的朋友和希望施正义于我们所关心的人,同与他们在一起并对他们的损失感到难过的欲望一样,是这些感情的一部分。因此,假定一个人需要这些感情,那么设想中的策略大概就是只对那些与我们有着爱和同情关系的人施行正义,就是尊重我们所热中的生活方式。但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这种关系大大地扩展了,如果三个心理学法则是充分有效的,这种关系还要包括对体制结构的关系。此外,谁会由于我们的不公平而受到损害,这是我们一般无法选择的。例如,如果我们在纳税时进行欺骗,或者,如果我们找到某种方法来逃避我们对社会应尽的责任,那么,每一个人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朋友和同事同其余的人一样都会受到损害。当然,我们也可以考虑把我们的一部分利益暗地里转让给我们特别喜欢的人,但这种事情既不可靠又很复杂。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实际关系不但扩大到了个人,而且也扩大到了社会结构,同时,我们也无法选择谁会由于我们的背信弃义而受到损失,因此,这就有充分理由去保持一个人的正义感。这样做就自然而又简单地使体制和个人得到了保护,并使我们欢迎新的更广泛的社会关系。
另一个基本考虑是这样的:从亚里士多德原则(及其附带作用)可以推定,参与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生活是一种巨大的善(第79节)。这个结论不但决定于我们的本性的心理特征,而且也决定于正义原则的含义和它们在每一个人的计划中的优先地位。对契约观点的说明确定了这种关系。由于这种社会是诸种社会联合中的一种社会联合,它就在极大的程度上实现了人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同时,考虑到人的社会性,即我们的潜力和倾向远远不是一种生活所能表现的这一事实,我们依靠别人的合作努力,不仅是为了获得实现幸福的手段,而且也是为了实现我们的潜在能力。如果到处都取得了某种成就,每个人就都享有更大的富裕和更丰富多采的集体生活。但要全面地参与这种生活,我们就必须承认关于支配生活观念的那些原则,而这一点就意味着我们必须确认我们的正义感情。乐业必须敬业。把社会努力结合成某种社会联合的,是互相承认和接受正义原则;正是这种普遍的确认将认同关系扩及整个社会,从而使亚里士多德原则得以产生更广泛的效果。个人和集体的成就不再被看作仅仅是许多各别的个人的善。而如果不去确认我们的正义感,就会使我们变得目光短浅。
最后,还有一个与康德的解释有关的理由:正义地去行动,是我们作为自由而有理性的人希望去做的事(第4O节)。正义地去行动的欲望,以及表达我们作为自由的道德的主体的本性的欲望,最后表明简直可以说就是同一种欲望。如果一个人具有真诚的信仰,并对正义理论具有正确的理解,那么这两种欲望就同样驱使着他。它们都有按照完全相同的原则,即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得到选择的那些原则去行动的意向。当然,这种论点是以某种正义理论为基础的。如果这种理论不正确,这两种欲望实际上的一致性就不存在了。但是,既然我们所讨论的只是这种理论所描述的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这种特例,我们就可以假定,这个社会的成员对作为他们相互关系的基础的普遍正义观都有一种清楚的理解。
让我们假定,这些就是关于善的不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