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田赋志
能详查。而佃户遂图矇混,以硗确之地,易肥饶之田,又或禀报水冲沙压,冀请豁赦。故欲祛其积弊,似应别行丈量,造明图册,以知屯田之地,庶于防务或有裨益。”是时巡抚刘铭传颁行清丈,以屯田既纳屯租,又课正供,虑有过重。乃减屯租十分之四,改为官租,照则定课,分给丈单,与民田同。而佃户仍多隐报,且抗而不缴。十六年,全台所收租额,仅有三分之一。十七年以后,且无一缴者。时各县业户以清丈故,民多谤黩,故铭传不欲过激,以丛众怨。爰筹别款,半发屯饷,而屯租几废矣。
隘租
隘丁之设,用以防番。官设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给口粮,以赡其身。而民隘则民给之,征收隘内田园,谓之隘租。隘租之率,各属不同,或甲征一石,或多至八石,视其远近险夷为差,皆于设隘之时,后先议定。其征率则业三佃七,隘首收之,而分于众,官不过问。其后隘制日弛,名存实亡,乡猾土豪冒充隘首,借饱私欲。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桢奏请开山抚番,乃以兵代。洎光绪十二年,台湾巡抚刘铭传改设隘勇,征收防费。翌年清赋,先饬各属查明隘田之数,至是废之,给发丈单,与民田同。
荷兰王田租率表
地则一甲租率地则一甲租率
上田18石上园10石2 斗
中田15石6 斗中园 8石1 斗
下田10石2 斗下园 5石4 斗
郑氏官田租率表
地则一甲租率地则一甲租率
上田18石上园10石2 斗
中田15石6 斗中园 8石1 斗
下田10石2 斗下园 5石4 斗
郑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则一甲租率地则一甲租率
上田3石6 斗 上园2石2 斗4升
中田3石1 斗2升中园2石6 斗2升
下田2石4 斗 下园1石8 斗
郑氏文武官田税率表
地则一甲税率地则 一甲税率
上田14石上园 7石9 斗6升
中田12石4 斗8升 中园 6石4 斗8升
下田 8石1 斗6升 下园 4石3 斗
郑氏田园征赋表(永历三十七年)
州分田额 园额合计(厘) 赋额(合)
天兴4,856.078,549.5513,405.6063,109,864
万年2,678.492,369.71 5,048.6029,018,122
计7,534.57 10,919.2818,453.8692,127,987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颁定至雍正六年)
地则一甲租率 地则一甲租率
上田8石8 斗上园5石
中田7石4 斗中园4石
下田5石5 斗下园2石4 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则例)
上田每亩照民米例,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一米二谷折算。
中田照盐米例,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摄。
下田照官米例,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园照中田例
中园照下田例
下园照盐米不征盐折例,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颁定至光绪十二年)
地则一甲租率地则一甲租率
上田2石7 斗4升上园2石8升
中田2石8 升 中园1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