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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没则姑老,[31]内则明其不与祭矣。[32]夫人亚祼,母不可以亚子,故老而传事。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宗庙之制始变于汉明帝。服纪之制始变于唐太宗。皆率一时之情,而更三代之礼。后世不学之主踵而行之。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17]如后魏彭城王勰毁瘠,三年弗参吉庆,乃谓之心丧。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18]正义曰,左氏昭公十五年传,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据太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言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故并谓之三年也。唐太宗贞观元年诏有云,妻丧达制之后者,即用此传文。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38]后人谓之高祖。非经文之脱漏也,盖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百有馀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见矣。人之寿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苟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曾祖也。经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39]晋徐农人问殷仲堪,谓假如玄孙持高祖重,来孙都无服,及贺循传谓高祖已上五世、六世无服之祖者,并非。观于祭之称曾孙,不论世数,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

    寡君有不腆之酒,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使某也以请。古者乐不逾辰,燕不移漏,故称须臾。言不敢久也。记曰,饮酒之节,朝不废朝,莫不废夕。而书酒诰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岂待初筵之规,三爵之制,而后不得醉哉?

    所后者为所后之亲,[57]上斩章言所后者是也。郑注衍一为字。谓所后为出而为后之人。

    宋熙宁五年,中书门下议,不祧僖祖,秘阁校理王介上议曰,夫物有无穷而礼有有限,以有限制无穷,此理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庙也。今夫自考而上何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高祖。自高祖而上又何也?必曰曾祖及见则闻而知之者也。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有祖,则固有无穷之祖矣。圣人制为之限,此天子所以七庙,自考庙而上至显祖之外而必祧也。自显祖之外而祧,亦犹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礼为之界也。五世而斩故也。丧之三年也,报罔极之恩也。以罔极之恩为不足报则固有无穷之报乎?何以异于是,故丧之罔极而三年也,族之久远而九也,庙之无穷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过焉者也。记曰品节斯,斯之谓礼。易于节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数议德行,唐宋之君岂非昧于节文之意者哉?

    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玄孙,无有老幼。[35]僖公二十八年。玄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36]史记孟尝君传,孙之孙为何?曰为玄孙。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37]信南山正义,自曾祖以至无穷,皆得称曾孙。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称曾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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