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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一分,以一千毫定为一钱之则。毫者牦毛也,自忽丝毫三者,皆断骥尾为之。牦则十,一十牦为一分,以一百牦定为一钱之则,牦者牦牛尾毛也,曳赤金成丝以为之也。转以十倍倍之,则为一钱。转以十倍倍之,谓自一万忽至十万忽之类,定为之则也。黍以二千四百枚为一两,一龠容千二百黍,为十二铢,则以二千四百黍定为一两之则,两者以二龠为两。絫以二百四十,谓以二百四十絫,定为一两之则。铢以二十四,转相因成十絫为铢,则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铢,为一两之则,铢者言殊异也。遂成其称。称合黍数,则一钱半者,计三百六十黍之重列为五分,则每分计二十四黍。又每分析为一十牦,则每牦计二黍十分黍之四,以一牦分二十四黍,则每牦先得二黍,都分成四十分,则一牦又得四分,是每牦得二黍十分黍之四。每四毫一丝六忽有差为一黍,则牦絫之数极矣。一两者合二十四铢,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为铢,二百四十黍为二铢,四絫二铢四絫为钱,二絫四黍为分,一絫二黍重五牦,六黍重二牦五毫,三黍重一厘二毫五丝,则黍絫之数成矣。先是守藏吏受天下岁输金币,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得因之为奸,故诸道主者,坐逋负而破产者甚众。又守藏更代,校讳计争讼,动必数载,至是新制既定,奸弊无所措,中外以为便。度量权衡,皆太府掌造,以给内外官司,及民间之用。凡遇改元,即令更造,各以年号印而识之,其印有方印长印八角印笏头印之别,所以明制度而防伪滥也。是则今日之以十分为钱,十钱为两,皆始于宋初,所谓新制者也。

    今日上下皆用银,而民间巧诈滋甚。非直绐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长。济南人家专造此种伪物,至累千累百用之。殆所谓为盗不操矛弧者也。律凡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其法既轻,而又不必用,故民易犯。夫刑罚世轻世重,视其敝何如尔。汉时用黄金,孝景中六年十二月,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造伪黄金与私铸钱者,同弃市。刘更生以典尚方,作黄金不成,劾以铸伪黄金。系当死。武帝元鼎五年,饮酬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酬金失侯者百余人。如淳曰,汉仪注金少不如斤两,及色恶,王削县,侯免国。宋太祖开宝四年,十月己巳,诏伪作黄金者弃市。而唐太宗太和三年六月,依中书门下奏,以铅锡钱交易者,过十贯以上,所在集众决杀。今伪银之罪,不下于伪黄金,而重于以铅锡钱交易,宜比前代之法,置之重辟,实录,正统十一年,三月癸未,从顺天府大兴县知县马聪言,造伪银者,发边卫充军。而景泰元年十一月,赏虏酋有假金三两,致也先遣使来言。是则法之不行,遂有以此欺朝廷者矣。庶可以革奸而反朴也。

    汉既以钱为货,而铜之为品不齐,故水衡都尉,其属有辨铜令丞,此亦周官职金之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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