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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1
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爵其臣于上,名其君于下也。然则孔父当亦其字,而学者之疑可以涣然释矣。君之名,变也;命卿之书字,常也;重王命亦所以尊君也。

    “其弟以千亩之战生”。解曰:“西河介休县南有地名千亩。”非也。穆侯时,晋境不得至介休。按《史记·赵世家众“周宣王代戎,及千亩战。”《正义》曰:“《括地志》云:千亩原在晋州岳阳县北九十里。”

    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解曰:“王师败,不书,不以告。”非也。王师败,不书,不可书也,为尊者讳。

    六年,“不以国”。解曰:“国君之子不自以本国为名。”焉有君之子而自名其国者乎?谓以列国为名,若定公名宋,哀公名蒋。

    八年,“楚人上左,君必左,无与王遇”。解曰:“君,楚君也。”愚谓君谓随侯,王谓楚王。两军相对,随之左当楚之右,言楚师左坚右暇,君当在左以攻楚之右师。

    十三年,“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解曰:“或称人,或称师,史异辞也。”愚谓燕独称人,其君不在师。

    庄十二年,“萧叔大心”。解曰:“叔萧,大夫名。”按大心当是其名,而叔其字,亦非萧大夫也。二十三年,“萧叔朝公”。解曰:“萧,附庸国。叔,名。”按《唐书·宰相世系表》云:“宋戴公生子衍,字乐父。裔孙大心,平南宫长万有功,封于萧,以为附庸,今徐州萧县是也。其后楚灭萧。”

    十四年,“庄公之子犹有八人”。解:“庄公子,传惟见四人:‘于忽、子·、子仪并死,独厉公在。八人名字记传无闻。”按犹有八人者,除此四人之外,尚有八人见在也。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传称其字曰“子人”,亦其一也。

    二十二年,“山岳则配天”。解曰:“得太岳之权,则有配天之大功。”非也,《诗》曰:“嵩高维岳,骏极于天。”言天之高大,惟山岳足以配之。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市于社,伐鼓于朝。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谓正月之朔也。然则此其常也,而曰非常者何?盖不鼓于朝而鼓于社,不用市而用牲,此所以谓之非常礼也。杜氏不得其说,而曰以长历推之,是年失闰。辛未实七月朔,非六月也。此则咎在司历,不当责其伐鼓矣。又按。“唯正月之朔”以下乃昭十七年季平子之言,今载于此,或恐有误。

    信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解曰:“不知其故而问之。”非也,盖齐侯以为楚罪而间之,然昭王五十一年南征不复,至今惠王二十一年,计三百四十七年,此则孔文举所谓丁零盗苏武牛羊,可并案者也。

    五年,“太伯不从”。不从者谓太伯不在太王之侧尔。《史记》述此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之去,是以不嗣。”以亡去为不从,其义甚明。杜氏误以不从父命为解,而后儒遂傅合《鲁颂》之文,谓太王有翦商之志,太伯不从,此与秦桧之言“莫须有”者何以异哉!

    六年,“围新密,郑所以不时城也”。实密,而经云新城,故传释之,以为郑惧齐而新筑城,因谓之新城也。解曰:“郑以非时兴土功,故齐桓声其罪以告诸侯。”夫罪孰大于逃盟者?而但责其非时兴土功,不亦细乎?且上文固日“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则不烦添此一节矣。

    十五年,“涉河,侯车败”。解曰:“秦伯之军涉河,则晋侯车败。”非也。秦师及韩、晋尚未出,何得言晋侯车败?当是秦伯之车败,故穆公以为不祥而洁之耳。此二句乃事实,非卜人之言。若下文所云“不败何待”,则谓晋败。古人用字自不相蒙。

    “三败及韩”,当依《正义》引刘炫之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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