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恶人治村——4 第四种权力 你在哪里
以后事态的发展,就越来越出乎小张庄村民的意外了。
乡里派人威胁被害者家属及现场目击人不许“乱说乱讲”,县有线电视台和省里的报纸把这事说是“错杀”,或是愚氓间的“相互殴打”,这些,其实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是并不太了解法律的小张庄村民,也知道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说了的才真正算数。奇怪的是,案子进入法律程序之后,执法机关却并不完全在依法办事,设在地方的国家法院沦为代表地方特殊利益的地方法院,这就叫小张庄村民感到真正的恐怖与绝望了。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案子开庭审理,事先根本就没打算要通知被害人,赶听到风声要开庭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连找个律师的时间也没有了。
有着二十五年党龄的村民代表张家玉,以党籍保证,他说检察院自始至终就没人进过庄,也没谁找过他们,更没听说找谁了解过案发现场的情况,检察院在《起诉书》上都写了哪些事实,无人知道。死者亲人和现场目击人从“小道消息”听说要开庭,慌慌张张地赶去时,也只准带个耳朵“旁听”,没有发言权,而作为被告的张桂全父子居然可以在法庭上交头接耳,这把被害人亲属的脸都气青了。
公开宣判时,被害人亲属同样没得到正式通知,闻讯赶去才知道,作为这场凶杀的主谋和指挥的张桂全、杀死张桂月的张加志被判死刑;而杀死村民代表张桂玉和张洪传的张超伟和张余良,只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显见缺乏公正。这一判决可以说达到了张桂全“数子之罪由一子承担”的目的。
死者亲属强烈要求看法院的《判决书》,法院不给;他们委托律师去要,法院依然振振有词,就是不给。
固镇一中的高中毕业生张家玉,是小张庄村民代表中读书最多的一个,他找来国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发现这部法律的第一百八十二条白纸黑字写着:“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依此国法,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不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家属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手里。剥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这种合法权利,显然不是可以用“忽略”二字能够解释清楚的。
于是被害者亲属找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高院,他们终于得到了“蚌检刑诉[1998]21号”的蚌埠市检察院有关这事的《起诉书》。
不看不知道,一看真奇妙:
从《起诉书》上“审查表明”的案件起因中,你压根儿就无法知道被杀害的张桂玉等人是负责清账的村民代表,他们是在行使小张庄八十七户农民赋予的民主权利;而穷凶极恶的张桂全是有预谋地要对村民代表实施十分残酷的报复;更看不到村民们已是不堪重负、村干部为掩盖罪责才是发生这一惨案的最直接原因。始作俑者是张杰,激化矛盾的是张乐义,但《起诉书》在陈述到村民代表张桂玉妻子魏素荣一句并不过分的话之后,跟着就做出结论:“从而引起双方对骂”,似乎引发事端的主要责任在魏素荣。而且《起诉书》竟然没有“审查表明”,原本不是算账小组的张桂全的两个儿子,跟着老子去“算”什么“账”?而这正是此案要害,却被掩盖。“双方对骂”的内容只字不提,陈述“打架”的过程被“查明”的“事实”居然是:首先拿起凶器的,是村民代表张桂玉和他妻子魏素荣;首先动手的,是村民代表张桂玉和村民代表张洪传;杀人不眨眼的张加志似乎只是因为他发现张桂毛和张洪传二人又是用伞又是用砖头“准备”(“准备”二字妙不可言!)打他的老子张桂全一个人时,他才动刀的;后来发现张桂毛“正压在张乐义身上”,张加志“即向”(“即向”二字亦是煞费苦心!)张桂毛下手的;而被压在身下的杀人凶手张乐义“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