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漫漫上访路——4 上访有罪
“警告王俊彬等犯罪分子家属及亲属们”,大有“一人犯罪,殃及九族”的样子。
接着县纪委就又做出了《关于开除王俊彬党籍的决定》。
没过多久,县委再次调遣二百余人,分乘大小机动车三十余辆,包围了王营村,扬言要开万人大会,对上访的群众来一次大逮捕。那年的旱情十分严重,正值抗旱关键时刻,提心吊胆陆续回村的王营村民,不得不又四处逃散,以致千余亩玉米几尽绝收。
接下来,临泉县法院就对王向东和王洪超公开审判。开庭那天,县法院事先虽然进行了周密的防范,法庭内外到处布满了武装法警,王营村的村民听说县里要公审他们的上访代表,一个个都站了出来,呼啦啦涌来了六七百号人。当检察官宣读王向东和王洪超的“罪恶事实”时,村民们全然不顾法庭的纪律,愤怒地挥舞着拳头,高喊道:
“你们这是诬告、陷害!”
“他们冤枉!”
“我们要求放人!”
“坚决惩办镇压群众的真正凶手!”
法庭上大乱。
这种“炸庭”的场面,在临泉县的历史上从来没有过,法官和法警全都变得手足无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实枪荷弹的法警们怕事态进一步激化,不得不迅速撤离。审判长也只好中途宣布休庭。
其实,法官们十分清楚,藐视法律的显然不仅是这些“炸庭”的农民。人民法院是我国国家审判机关,有权确定任何一件刑事民事案件性质的只有人民法院,但是就在“四二”事件发生不久,县委工作组就已经将其定性为“非法拘禁公安干警的刑事案件”;县公安局到处张贴的《关于敦促王俊斌等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知》上,就将其称为“打砸抢”,甚至提到了“大肆进行反动宣传”的高度;县纪委做出的《关于开除王俊彬党籍的决定》中,也明确地将其界定为“已构成抢劫罪”。显而易见,县委工作组、县公安局和县纪委都在县法院正式审理之前,就各自确定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性质,这本身就是一种无视法律的违法行为。
如果临泉县法院不给抓到的上访代表安个罪名,判上两年,这对当时的临泉县委是不好交待的。因此,县法院中途休庭之后再没有重新公开审理,却于这年的十二月一日,以“妨碍公务罪”,判处王向东有期徒刑二年;以同样罪名,判处王洪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于二人究竟“妨碍”了什么“公务”,判决书竟比天书还难让人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