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天降大任——7 是非功过凭青史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的提名和与会代表的选举,朱镕基出任了国务院总理。
在担任总理两个月后的六月六日,朱镕基签发了一项国务院令,发布实施《粮食收购条例》。
早在四年前的一九九三年,朱镕基就过问过粮食的收购工作,不同的是,以前是通知,不遵照执行还只是工作态度或认识上的问题;这次却是国务院令,这就把通知上的许多规定,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不执行就是违法。并且,这次的《条例》,还特别增添了一些硬性的规定,制订这些新的规定,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确保国家每年一千亿斤粮食的定购需要,并对国家粮食部门实行有效的保护。当然,它的意义,还远不止这些,因为《条例》上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粮食收购时“不得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这里指出的“组织”,显然包括各级政府;这里提到的“个人”,自然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新的《条例》无疑是想从“粮食收购现场”,对愈演愈烈的搭车收费现象予以坚决的狙击,从而彻底减轻农民负担。
可以说,制订这部《条例》的良苦用心,是无可置疑的,却又是一厢情愿的。因为,当今农村基层税费的征收背景十分复杂,比如就像《条例》上提到的“统筹款、提留款”,这也正是国务院过去正式下文要求向农民征收的,而其中的许多费用本来就应该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国家财政该给不给,这才造成农民负担,现在这许多十分具体的问题避而不谈,不去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却硬性规定乡(镇)村干部不得在收购现场坐收除农业税外的任何税费,这其实就把农村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推向了极端——要么就只有阳奉阴违,拒不执行你的《条例》上的规定;如果要执行,结果也只能是迫使下面更多地以“小分队”、“工作队”或是“突击队”的形式,甚或运用司法手段,挨家挨户上门强收强要。
更为严重的是,这个《粮食收购条例》明确无误地指出,粮食的收购只能通过国家的粮食系统,而且要求粮食的收购,必须“户交户结”,资金又只能“封闭运行”,这就与各地正在试行的农村税费改革的做法有了无法调和的矛盾。
当时,河北省还正筹划着要将公粮制改革的试点进一步扩大到全省去呢,作为这一课题组主持人的杨文良,正劲头十足地张罗着“河北省公粮制改革方案研讨会”。当他弄懂了《粮食收购条例》上的那些具体的规定后,等于挨了一记闷棍,他立刻意识到,这五六年来三任省委主要领导重视的,自己更是倾尽了大量心血的公粮制改革,即将中辍;全国所有的税费改革的试点也都不得不面临在一个早上完全停止的厄运。
杨文良心急火燎地坐下来,把《粮食收购条例》反复地看了又看,试图从中找到对税费改革有利的字句。显然,他无法找到,不过他依然乐观地认为,从总体上和本质上看,公粮制的改革同《粮食收购条例》,都是为了规范农民的负担,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二者的关系并不是互相排斥,非此即彼的。
于是,他连夜向省委写了一份专题报告:《公粮制改革试点应当继续进行》。
但是,除了像他们这些对税费改革情有独钟者,其他人并不如此认为。就在杨文良将专题报告送上去不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金融贸易处也向省委书记程维高、省长叶连松和分管副书记赵金铎写了一份相反的报告,指出:“‘公粮制’和‘费改税’试点的做法,不符合《粮食收购条例》的具体规定,也影响到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我省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们这个国家,在我们这种特殊的体制下,下级是必须服从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