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秋风宝剑孤臣泪」-“结与国之欢心”
合同(一)庄田12块、坟田1块、堰堤1道,安徽桐城县城内产业4处,另加省城安庆房地产 14 处,均留作李鸿章发妻周氏祠堂开销之用。由经方经管。
(二)合肥县撮城庄田1处留作祭祀葬于该处之李鸿章两妾及经方发妻开销之用,由经方经管。
(三)合肥县庄田两处为经述之祭田(他葬在其中1处),由经述之子国杰经营。
(四)合肥县田产两处,庄田3处,墓地1处,留与经迈为其殁后之祭田及墓地,由经迈本人经管。
(五)李鸿章在合肥县、巢县、六安州、霍山县之其余田产及其在庐州府、巢县、柘皂村、六安州及霍山县之房产,均为李鸿章祭田及恒产。上述田产房产永不分割、抵押或出售,其岁人用于祭祀和维修庐州府城祠堂之外,所余部分用于扩置房地产。由国杰经管。
(六)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后,若李鸿章祭田及恒产岁人逾2万担,除上述开销外,所有盈余部分由三位继承人平分,本规定永不变更。
(七)合肥县东乡李文安之墓地及祭田继续保留,不得分割、抵押或出售。
(八)上海一价值4万5千两白银之中西合壁式房产出售,其中2万两用于上海李氏祠堂之开销,其余2万5千两用于在上海外国租界买地建屋,该幢房屋为三位继承人之公有居处,归三人共同拥有、共同管理。
(九)江苏扬州府一当铺之收入用于省城江宁李鸿章祠堂之开销。
(十)分别位于江宁(南京)、扬州之两处房产出售,卖房所得用于扩建上海之公有居处。
① ②《饮冰室文集》,卷40,第62.66页。
(十一)根据李鸿章生前指示,江宁学馆分与国杰作宅邸,扬州一处房产分与经迈作宅邸。
①这份分家“合同”,不包括金银财宝等动产,只涉及到分布在安徽和江苏两省的土地、房屋和1处当铺等不动产,加之没有注朋这些不动产的规模、价值,因而无法估计李鸿章遗产的总值。不过,从这份“合同”也可以看出,李鸿章虽然称不上“富甲天下”。但无疑是一位“相当富有的人”。
① 福尔索姆:《朋友、客人和同僚——晚清幕府制度》,第103—104页(据刘岳斌、张震久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