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歧视走向争取平等
住进来。要谁不要谁,这个小社区有一定程度的权利。还有,就是雇主雇工,从原则上来说,雇主有权制定一些要求,有雇和不雇的权利。一般来说,要了张三不要李四,这并不构成歧视。
因此,什么样的区别对待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歧视,是公民权利的区别对待,还是需要制定一系列法规来界定,在必要的时候,需要最高司法机构对比宪法,作出解释。例如,美国在六十年代的民权法出台以后,先后规定了对种族、肤色、原籍国不得歧视,雇工对年龄、性别、残疾等不得歧视。也就是说,在卖房租房时,你对房客可以有一定的要求,但不能说不要黑人。雇主不可以刊登招工广告要求“三十五岁以下”,这涉及年龄歧视。
即便如此,界定歧视,在美国还不是一个完全解决的问题。例如几年前,一个仓库管理人员,因为体重三百多磅而被雇主解雇。雇主当然有他的理由,体量超重可能影响工作效率。这名雇员把雇主告上法庭,诉雇主是体重歧视,最后胜诉。类似的涉及歧视的新问题,料想还会不断提出来。
三、民事诉讼求偿
在有具体法规的情况下,情况比较简单。例如在美国有公平就业委员会,涉及就业的歧视可以投诉,提供证据,依照法规要求惩罚雇主。也可以提出民事诉讼求偿,可是民事诉讼是有它的特点的。
在这个“河南籍事件”中,许多专家在为原告寻找告诉的依据。也有许多人认为,是不是有相关法规,是能否胜诉的关键。其实,原告提出的是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是伤害“求偿”。比如一个人不小心从楼上掉下来,砸伤了行人。
没有法规规定一个人不准不小心坠楼,前者的行为没有违法,后者照样可以民事求偿。
求偿不一定涉及金钱,要求道歉也是一种求偿,但是必须证明原告本人受到伤害,而且责任在被告方。因此,证明被告是否歧视,反而不是第一优先重要。因为即使证明被告歧视,并不能证明他的行为对被告个人造成值得求偿的伤害。
正因为民事求偿可以不必依据法规,只需证明伤害,所以生活中时时可能发生,因此对伤害证明必须要求很高,否则求偿泛滥,社会无法收拾。如这个河南籍事件,原告事实上没有金钱求偿,但如果我们假设原告求偿一人一百元人民币,金额也看上去也很有限,证明“歧视”也许不难。可是,假如我们把原告看了以后“生气、愤怒、伤心”的反应,轻易判定是一种可求偿“伤害”,孤立地看,百元求偿数额也很合理。可是,一亿河南人其实都会有这样的反应,都可以跟进求偿,那就是一百亿人民币了。
四、反歧视必须从政府层面做起
人们歧视的观念是很自然发生的事情。反歧视却是要达到一定文明水平之后的理智反省。
一个几次被黑人抢劫的人,会自然认为,黑人就有犯罪倾向。一个屡屡看到穷人口出脏话,打架斗殴的人,会认为穷人都是野蛮的。一个人总被富人欺负,会认为为富不仁是普遍规律。在美国,是通过长期的学校教育,使得人们形成这样文明、理智的态度:我不以一个人的肤色、种族、贫富、地域和宗教等来判断他,而是以他本人的表现来判断他。也不把一个和几个人的表现,扩大为对整个种族、群体的判断。
这样的教育在美国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虽然要经过长期努力,要持续不断地做下去。可是,在此之前,首先是政府法令不能使歧视合法化。民众必须看到,假如他人权利可以被剥夺,自己的权利也就保不住,农民的权利可以合法侵犯,城里人的权利也岌岌可危。因为,只要有一个歧视法令存在,就是认可了歧视是合法的。那么,下一个歧视法令,只是变换一个歧视目标而已。每个人都可能被合法歧视,失去部分公民权利。
河南籍事件,是公民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