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中的星条旗
民众压力下,国会召集辩论,在1968年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反亵渎国旗法。其实,当时各州都有类似法律。国会此举只是一个民意表达,传达了当时大多数民众的强烈反响:他们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烧国旗”。
1970年,美国大学校园的反越战风潮如野火燎原。肯特大学的学生在示威中和维持秩序的国民兵发生冲突,混乱中有国民兵在紧张中开枪,导致四名学生丧生。消息传出,全国震惊。在西雅图一个叫斯宾士的大学生心潮难平,决定有所表示。他用黑色胶带在一面美国国旗上贴了源于印第安人一种装饰的象征和平的符号,然后把国旗倒挂着从自己窗口伸了出去。
检方引用“禁止不正当运用”的州法律,对斯宾士提出指控。该法禁止在国旗或州旗上面涂画和装置任何词语、图案、符号等等。在法庭上斯宾士声明,他的行为是抗议美国轰炸柬埔寨和肯特大学学生被害。他说:“现在有太多的杀戮,这不能代表美国。我认为国旗是代表美国的,我想让人们知道,美国应该代表和平。”可是该法律涵盖一切性质的“涂改”,对动机不作判断,案情论事实定罪。因此他被认定罪名成立,判处十天监禁缓期执行,罚款七十五美元。
官司到此似乎已是尽头,有法律作依据,判得也还合情合理,判了十天却不用坐牢,七十五美元也不是个大数目。
可事至如今,这个年轻人倒要为自己的权利讨个说法了。他决定上诉。这一来,付出的精力财力就远不止是七十五美元了。
上诉法庭推翻了原判,认为该州法不能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修正案之下成立。检方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维持原判。斯宾士再次上诉。几个回合下来,到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时,已是1974年的6月了。
联邦最高法院首先指出一些事实:第一,该国旗为斯宾士拥有,是私产而不是公产;第二,他在自己住所的窗口展示,没有进入公共场所,所以不涉及一切规范公共场所行为的法律;第三,他没有“破坏和平”;第四,连州最高法院也承认,他是在进行某种形式的交流。他所做的,正是“我想让人们知道,美国应该代表和平”。只是,他采用了特殊的表达形式。考察细节之后,最高法院以七比二裁定,斯宾士的行为是一种受保护的“表达”形式,从而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裁决。
这些案情,说大都不大,远没有电视里常看到的凶杀案那么性命攸关。被告就是输了,也没有什么严重后果。但是要说小都不小,它们都经历漫长的法庭之路,登上了美国司法的最高殿堂。因为这些案子都事关原则,其裁决都将成为美国大小法庭以后的判案依据,成为社会游戏规则。大法官们就“鸡毛小案”所做的严肃到家的思考,正是法律制度不断建设和自我更新的过程。也是美国的立国理想在麻烦百出的世俗现实中,体现出可操作性的过程。
这些案子之所以引人注目,正因为美国人是普遍敬重国旗的。美国历史博物馆里有一面“第一旗”,是刚建国时,由巴尔的摩的母女两人制作,被称作“老光荣”。它已在两百年的岁月中衰老。联邦政府决定用现代科技来拯救这面美国第一旗,估计要历时三年,花费一千八百万美元。“老光荣”被今天的美国人视为与《独立宣言》,宪法及权利法案同等级的国宝。
美国民众确实普遍喜爱国旗。和许多国家不同的是,星条旗显得平民化,还带些幽默,并不永远板着脸。美国国旗是随处可见的,并不只升在学校机关的正式旗杆上,更多的是老百姓升在自家院子里,或是挑出在屋檐下。我曾觉得它稍嫌花哨了一点,而这种花哨在节日里就成了真正的助兴点缀。我好几次看到,几个女孩子走成一排,身上的衣裤拼起来恰好是国旗图案,招摇过市,引路人喝彩。节日里小丑的高帽子图案也常常是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