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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利拦截:警察的权力
人的家,要你说你一下子还真可能说不上来。

    警察拦截搜查的合法性判定,最经典的判决是联邦最高法院1968年的泰利诉俄亥俄州一案。在那个案子中,警察看到一个人在街上边走边往一家商店里看,走过去以后又回头走,还是往这家商店看。走过以后跟另一个人窃窃私语,那另一个人也来回往这商店看。如此往复,这两个人反复来回看这家商店十来次。然后他们跟第三个人一起打算离开这儿。这时候,警察觉得这些人非常可疑,决定上前拦截,结果在他们身上搜出了非法携带的武器。

    辩护律师认为,一个公民来回看一家商店,并不是不正当的行为,警察没有权力怀疑这样的行为从而拦截和搜查一个并无非法行为的公民。但是最高法院裁定,警察在对可疑行为有足够怀疑理由的前提下,有权在大街上拦截和搜查,这样的拦截和搜查没有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从此,这种拦截和搜查在美国法律中就被叫做“泰利拦截”。警察实行泰利拦截是合法的。问题是要判断怎样的理由才能构成泰利拦截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定中一再强调,泰利拦截不能滥用,比如说不能过度使用暴力,不能有种族歧视的倾向,等等。这后面一点,特别受到民权组织的重视。有统计数字表明,黑人受到警察拦截的比例远高于正常的人口比。但是,到底警察的行为是否违法,只能个案处理,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于是,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的个案就带有法律解释的意义,受到普遍的关注。

    前述两个案子,伊利诺伊州诉沃德罗的裁定容易理解,佛罗里达州诉JL一案却使全国警察十分震惊。以后,他们在接到匿名举报的时候,采取行动前就不得不三思而行。为什么这样?代表最高法院宣布裁定的女大法官金斯堡一言道破:如果允许警察以匿名举报为由拦截搜查,我们每个人的安全就都受到了威胁。

    这是典型的美国观念: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限制,否则权力就难免被滥用。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在裁定有关警察行为的上诉案的时候,从来不考虑案中警察事实上的搜查结果如何。前面所提到的案子中,警察拦截搜查是否合法,和搜查的结果没有关系,和被搜查者事实上是好人还是歹徒没有关系。对警察权力的限制,开始于行为的发生之前,而不考虑行为的结果。这里面的逻辑非常清楚,尽管在上面所述的三个案子中,警察事实上都搜出了武器,避免了潜在的犯罪事件,客观上对社会安全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以成败来考量警察权力的范围,就会在事实上鼓励警察滥用权力。

    美国的警察经常是新闻里的主角,也经常被卷到官司里面。其原因是,在美国这样一个国家里,警察必定是一种十分活跃十分积极的力量,否则社会治安更不能保障了。一般地说,在美国不提倡普通人见到暴力罪行时挺身而出和歹徒搏斗,相反人们还经常得到官方告诫,在一些危险的场合,不要试图采取行动,只呼吁人们尽快报告警察。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治安是警察的活儿。治安不好,人们就抱怨警察。可是,歹徒脸上并不刻字,警察太卖力了,就难免和好人磕磕碰碰。美国人对政府权力的自我膨胀特别敏感,一有磕碰就立即抱怨警察滥用权力。

    普通人和警察打交道的机会并不多,经常发生的是寻求帮助,比如问个路之类的。但是几乎所有人都和警察打过至少若干交道,那就是吃交通罚单,因为开车超速是非常容易发生的。一般情况下,让警察抓住超速的人都乖乖认罚,接下罚单,寄出支票。不过,法理上讲,这并不是说:只要是官兵捉强盗,捉到的就是强盗。罚单上都写明,这是政府行政分支的警察对你超速犯法作出指控,你可以抗辩,某月某日某时到法庭,由法庭来作出裁决。法庭是属于政府的司法分支,和警察所属的行政分支是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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