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怀疑-2
会觉得自己受到强制。
如果把意识赋予一棵树,让它自由生长,长出枝条,生出它的族类所特有的叶片、蓓蕾、花朵与果实,那么,这棵树就不会因为自己正好是一棵树,并且正好属于这个族类,是这个族类中的这个个体,而感到自己真正受到限制;它会觉得自己是自由的,因为在它的所有那些表现中,它只不过做了它的天性所要求做的事情;它也不想做任何其他事情,因为它只能希求它的天性所要求做的事情。但如果它的生长由于气候不良、营养不足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抑制,它就会觉得自己受到限制和阻碍,因为它的天性中真正包含的冲动并未得到满足。如果把它的自由伸张的树枝绑在栏杆上,硬把另一棵树的树枝嫁接到它身上,它就会感到自己是在被迫从事一种活动;当然,它的树枝依然在生长,但不是朝着自己支配自己的力量所要采取的方向去生长;当然,它仍然会结果,但不是结出它原来的天性所要求的果实。在直接的自我意识中,我觉得自己是自由的;通过对整个自然的思考,我发现自由是根本不可能的;前者必定从属于后者,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加以解释。
这一学说体系使我的知性得到了多么充分的满足呵!它给我的整个知识系统引入了多么整齐的条理,多么坚实的联系,多么清楚的轮廓!现在,意识不再是自然中那种与存在联系起来就很不好理解的陌生东西了:意识本来就存在于自然中,本身就是自然所必需的一种规定。自然在它的造化的一定阶序中逐渐向上发展。在无机物中,它是一种简单的存在:在有机物中,它退回自身,以便在内部作用于自身,具体他说,它在植物中赋予自身以形态,在动物中促使自身运动;在人类这个最高级。最完善的自然产物中,它返归自身,以便直观自己和考察自己,也就是说,在人类中它仿佛加倍发展自身,从单纯的存在变成了意识与存在的结合体。根据这种关联,就很容易解释我必须怎样认识我自己的存在及其规定。我的存在和我的知识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即我的一般的本质。在我之内的存在,正因为是我的存在,就不会不同时认识自己。同样,我能意识到我以外的物质对象,这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些用自己的表现构成我的人格的力量,如发育的力量、自己运动的力量以及在我之内的思维的力量,并不是所有存在于自然中的这些力量,而只是它们的一定部分;它们之所以只是这一部分,是由于在我之外还有许多别的存在。
由前者可以测度后者,由限制活动可以测度限制我的东西。因为我并不是这种或那种毕竟属于整个存在的关联的东西,所以这种或那种东西一定是在我之外;在我之丙的思维的自然力量就是这样作出推论和测度的。我直接意识到我的限制活动,因为它属于我自己,也只有通过这种限制活动,我才一般得以存在;对于限制我的东西的意识,即对于那种不是我本身的东西的意识,是由前者中介的,是从前者得出来的。
因此,可以根本不理会外在的物对于我的那种虚假影响和作用。有人以为外在的物通过这些影响和作用,会给我注入一种关于外在的物的知识,其实这种知识并不存在于外在的物本身,也不可能从外在的物流出来。我之所以承认有在我之外的某物,原因不在于我之外,而在于我本身,在于我固有的人格的局限性。由于这种局限性,在我之内的思维的自然力量才超出自身,从整体上考察它自身,尽管每一个人都是从一种特有的观点出发的。
在我心中也以同样的方式产生了关于与我类似的思维生物的概念。自我或在我之内的思维的自然力量,具有一些思想,它们作为自然的一种特殊规定,被认为是从思维力量本身发展出来的,同时还具有另外一些思想,它们则被认为不是从这种力量本身发展出来的。实际情形也是如此。前者当然是我对自然中一般思维领域所作出的个人的、独特的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