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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孟分手-3
如此,不明真相的人又如何能武断地说“是”或“不是”呢。

    可以确定的是,此说显然暴露出泾渭分明的“梅”、“孟”两派。“梅”派出于保护梅兰芳,将两人分手的原因归于孟小冬;“孟”派却不甘如此,不能容忍心中的女神名誉受损,而奋起反击。在没有利益关系的外人眼里,孟小冬到底有没有新的恋情,很难说,或者说,不知道,或者说,不清楚。

    有史料说,1931年,在孟小冬聘请的郑毓秀律师和上海闻人杜月笙的调停下,梅兰芳付给孟小冬4万块钱作为赡养费。也有人说,梅兰芳给孟小冬钱,是他访美后回到北京时,得知孟小冬在天津欠了债,于是给了她几万块钱。不管怎么说,给钱是事实。孟小冬收了钱,却似乎并不领情。

    在两人分手两年之后,即1933年——他们是1931年分手的,也就是梅兰芳访美归国后近一年——且早已一个生活在天津、一个迁居到上海,孟小冬竟在天津《大公报》头版,连登3天“紧要启事”,似乎因为不堪忍受别人针对她的“蜚语流传,诽谤横生”,为使社会“明了真相”,而略陈身世,并警告“故意毁坏本人名誉、妄造是非、淆或视听”的人,不要以为她是一个“孤弱女子”好欺负,她不会放弃诉之法律的“人权”云云。

    本来孟小冬的这一公开声明,应是针对那些败坏她名誉的人的,可大概是那些人在她看来,是站在梅兰芳一边的,因此迁怒于梅兰芳,将他视作冤头债主,《启事》中,也就有点儿出言不逊了:

    ……经人介绍,与梅兰芳结婚。冬当时年岁幼稚,世故不熟,一切皆听介绍人主持。名定兼祧,尽人皆知。乃兰芳含糊其事,于祧母去世之日,不能实践前言,致名分顿失保障。虽经友人劝导,本人辩论,兰芳概置不理,足见毫无情义可言。冬自叹身世苦恼,复遭打击,遂毅然与兰芳脱离家庭关系。是我负人,抑人负我,世间自有公论,不待冬之赘言。

    从这段话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梅、孟分手,乃孟小冬自认为梅兰芳“负”了她。也就是说,她当初同意嫁给梅兰芳,是因为梅兰芳答应给她名份,但是后来,梅兰芳“不能实践其言”。换句话说,她嫁了之后,没有如愿得到名份。也看得出来,她是有些怨恨梅兰芳的。那么,梅兰芳该不该给她名份呢?究竟是不是梅兰芳出尔反尔呢?不论其他,但从法律上说,无论梅兰芳内心愿望如何,他都不可能给孟小冬名份。

    民国时,法律虽然并不禁止纳妾,但反对重婚,推行的是“一夫一妻”制。既然娶妾并非婚姻,所以纳妾行为并不构成重婚。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阶段,一个男人只能纳妾,而不能另外娶妻,否则,构成重婚。王明华去世后,福芝芳扶了正,成为梅兰芳法律上的妻子。在这种情况下,梅兰芳又娶孟小冬,孟小冬的身份从法津上说,只能是妾,而不可能是妻。

    梅兰芳是一位爱惜羽毛的人,也一直努力做一个有情有义的人,何况他当时,名气、地位都如何了得,如今却被人公开骂作“毫无情义可言”,应是如何恼火;孟小冬这一来,将给他的名誉带来自怎样程度的负面影响,应是如何气愤;而破口骂他的人,乃是自己曾经深爱过的,这又使他如何尴尬,都不难想见。他完全可以从维护自己的名声出发,撰文加以驳斥,可是他却没有那样做。由此即便不能足见他对孟小冬的情义,也足见他的涵养与宽容了。

    孟小冬在《启事》里,加重语气说到那桩劫案:

    数年前,九条胡同有李某,威迫兰芳,致生剧变。有人以为冬与李某颇有关系,当日举动,疑系因冬而发……冬与李某素未谋面,且与兰芳未结婚前,从未与任何人交际往来……冬秉承父训,重视人格,耿耿此怀,惟天可鉴。今忽以李事涉及冬身,实堪痛恨!

    她说她“与李某素未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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