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王安石变法
,主管粮政的当局不见得行政效率能永远很好,因为不少官吏谷价低贱时,不见得愿意收买。甚至在英宗治平三年(一○六六)常平仓公布的数字显示,官家一年内收购五百零一万四千一百八十石谷物,卖出为四百七十一万一千五百七十石。现在,仓凛的财货都已变为青苗贷款的本金,常平仓的正常功用自然终止了。
青苗法的基本问题是,这种贷款必然会变成强迫贷款。王安石不容人有异议,如今必须成功不可。他必须向神宗表示此种贷款极为成功,深受农民欢迎。他不容许属下放款松懈。他不能了解农民不需要此项贷款,每逢预备贷出的款项不能如数贷出时,他就暴跳如雷。他开始把办理贷款成绩好的官员提升,把他认为懈怠者处罚。每一个官员无不注意自己的成绩,最关心的就是由报表上显出好成绩。此等对众官吏竞赛的刺激办法,很像现代的推销政府公债。主办贷款的官员一知道自己若不能将款如数贷出,便会因“阻碍变法”的罪过行将革职或降职时,被王安石称之为能吏的官员,便将款项开始在官方压力之下强行分配。每家都得向官家借债,每一期三个月,每个人在一期得交付百分之三十的利息。也有善良的官吏深知这种贷款对贫民为害之大,也知道若本利不能缴还,必难免牢狱之灾。因此依照朝廷的明文规定,正式向民众宣布,此等贷款,依据圣旨,纯属志愿;心里对会因“阻挠变法”而降级,早有准备了。
七只小鸟加上父母两个,不是九个吗?”
在宋以前,中国实行征兵制已经很久。王安石提出的就是老百姓要付税以代替兵役。换言之,这条措施就是以募兵组成常备军代替征兵制。不过,仔细研究一下免役法的规定,其结论恐怕难逃政府从税收以裕国库的目的,至于使人民免于征兵之利益,则已由实行保甲制度而归为泡影,而保甲制度较之征兵制则弊害更多。免役法慎重研讨一年之后,条文终于公布了。条文中规定凡过去免于征兵之家仍须付免役税;例如,寡妇,家中无子女,或只有独子,或虽有子女而尚未成年者,尼姑与和尚道士,都须纳一种税,名之为“助役金”。各地区在免役配额之外,须多缴纳百分之二十,以供荒年百姓无力缴纳时应用。由此种税征集的款项,则充政府雇兵与雇用其他人员之用。正如苏东坡在青苗贷款措施上所说,百姓将因拖欠而入狱,而受鞭笞之苦,也正如司马光当时所指出将来必然发生之情况——凡无现款以缴纳春秋之兔役税者,必强迫而出售食粮,杀其耕牛,代其树木,方可以缴纳此项捐税。再者,在前项征兵法中,民家只不过轮流服役数年,而在新实行之免役法中,常常须为免役而年年缴税,连不须服役之年,亦须照常缴税。
皇帝有几分持司马光的说法,于是在随后一两个月内把新政暂行搁置。
王安石在免役法中表明意在解除人民在征兵法中之苦,结果保甲法证实了他是言不由衷。事实至为明显,他的新保甲法与免役法是同时公布的,在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一○七○)。朝廷用免役法的法宝,一只手从人民身上解除了征兵的重担,却用另一只手把那个重担又放回人民身上。保甲是邻居连保制度。每十家为一保,每五十家为一大保。一保中如有人窝藏贼犯,保内各家要负连带重任;如有谋杀、强奸等罪,保中必须报告官府。每一大保之壮丁必须组队接受军事训练,一家有壮丁二人者抽其一,如超过二壮丁,则依比例多抽。凡抽去者每五天离田受训,此五天相当于现今之一星期,一个月分为六节。家有壮丁者,不必如古代征兵制度下只身赴外乡,而是使军队深入村中。但是王安石善于宣传,他知道给旧事物一个新名称,此旧事物便不复存,所以“征兵制已废”。
但是变法中最为人所知道的是青苗法。直到今日,每逢人谈到王安石的变法时,先想到的是这一项。这一项措施影响到全国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