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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奴(1814~1881)
监禁,不许以款作抵。至于贝耳,因是初犯,给他3天的宽限,撤销那封信并公开道歉。后来贝耳在限期内写信向巴尔道歉,并在报上公开声明撤销那封信。华尔希坐了3天监以后,写信向总督申诉。总督麦当奴看到申诉很不高兴,说这事按照手续,应该直接向法官求情,他不便受理。把球给巴尔踢了回去。于是华尔希的律师在4月6日便向巴尔请求宽恕,说华尔希业已坐监3天,可算已经获得了相当的惩诫。于是巴尔下令将华尔希带堂,先命令他撤销呈递给总督麦当奴的呈文,然后再教训他一顿,这才宽免了华尔希的刑期。

    早在麦当奴之前的1844年,香港政府就颁布禁赌条例,规定凡聚众赌博,罚款200元。警察奉票查赌博可破门入屋。但是,禁赌条例颁布以后,赌博不但没有禁绝,反而使赌馆增加,赌风更盛。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怪现象呢?据分析有二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因为这个条例对于经营赌博及参加赌博者,均给予罚款,所以,当时的香港政府并非真心禁绝赌风,他们真正关心的是征收罚款,增加库房收入。赌博的越多,罚款越多,库房越丰厚,何乐而不为。另一方面,警察在查禁赌博中权力很大,不少人借机贪污受贿,赌馆主人也乐于向警方行贿,双方达成“默契”,各得其所。自然愈禁愈猖。

    历任港督当政,警察收受赌馆贿赂的案件屡屡发生。1855年5月5日,香港中央警察署内,一名华籍职员与一名杂役发生口角,那名职员知道对方平时收受赌贿,一气之下便向警察司告发。香港政府委派总登记官高和尔查办。结果,一名赌馆老板被捕,承认曾经贿通高等法院裁判署、警察署杂役共四人。查核赌馆收支账目,发现确有支出贿款的证据,只是没有列出受贿人姓名。其实,高和尔就是受贿人之一。结果,处罚一名杂役完事,其它受贿人员,也就不了了之。

    麦当奴就职后第二年,1867年5月22日,在香港立法局的例会上,议员域陶就制止赌博一事提出:目前赌馆林立,警方虽然不断拘控赌馆主人及赌博者,但赌风始终不能稍息,显然是“条例”效力发生问题。立法局当然主席麦当奴在讨论中则认为,暂时没有重订禁赌条例的必要。问题不在条例本身,而在警察奉行不力、办理不善。并且中国人乐于赌博,主管人员又贪污,法律很难有效地进行制裁。接着,域陶又提出建议说,不如寓禁于征,准许缴纳税饷,领取牌照开赌,用来应付目前的困难局面。麦当奴认为,香港的警力不足,同时警员的待遇不好,易于贪污受贿。于是,便以此为“理由”,接受了域陶的建议。

    按照域陶的解释,“寓禁于征”的办法,是以“公赌”来抵制“私赌”,允许赌商交纳牌照费,交费即可以领牌正式开设赌馆。麦当奴口称,准备用这一笔赌馆牌照费的收入来提高警方人员的待遇和扩充警力,并从而扑灭私赌。于是港府特别起草了一项法令,称为《维持社会秩序及风化条例》。当年6月17日,立法局通过了《维持社会秩序及风化条例》。该条例第十八条的大意是:本港地方赌博盛行,现行的禁赌条例,未能收到肃清之效。为了取缔和逐步禁绝赌博,特授权总督随时制立规则厉行禁绝,或采用有效方法加以限制及管理,务期达到肃清赌博的目的。

    这个条例很高明,名为“厉行禁绝”,实为纵容放任。这样既可哄骗了香港民众,也让英伦找不出毛病。

    这个条例声称,授权总督采取有效办法“限制及管理”赌博。而麦当奴的“有效办法”是什么呢?就是采纳域陶的建议,使赌博合法化。麦当奴授权警察司发放赌馆牌照,由警察司及总注册官招商承投赌饷,结果有12家赌馆投得。这些赌馆分布在西营盘、上环、中环、湾仔等处,每家赌馆每年缴纳赌饷一万元。该年7月1日,赌馆公开营业那天,像其他商店开张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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