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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尼诗(1843~1890)
行笞藤的整个问题,他不久将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讨论,所以凡笞藤罪犯都暂缓执行。

    不久,立法局举行会议,轩尼诗对于香港是否应该公开施行笞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说,他就任香港总督之前,曾历任英帝国海外殖民地多处的总督。他在巴哈玛及拉布安总督任期内,曾完全废除了这两个地方的笞刑。但那里并没有因此而社会治安恶化。他希望香港在他的治理下也能实现这一点。

    在这次立法局会议席上,轩尼诗将他委托香港医官亚里士对于应否施用笞藤所作的报告书,作为参考文件,交给出席的立法局委员参阅。

    可惜的是,亚里士医生报告书的结论,并未如轩尼诗所期望的那样,赞同香港应该废除笞藤。正好相反,亚里士认为,笞藤在香港有遏止犯罪的作用。不过过去的刑法太重,不适宜于中国人的体格,最好能依据印度的成例加以改革,那就更加适合于香港了。

    立法局会议上,议员们同意了亚里士将刑具改轻一点的建议,但不同意废除苔藤。因为轩尼诗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笞藤虽然未能完全废除,但立时就有了改革:

    一、刑具方面,开始废除“九尾鞭”,改用藤鞭,后来又因为藤鞭给予犯人背部的创伤过重,又恢复使用“九尾鞭”,但将鞭尾上的结废除不用;二、不再公开笞藤,笞刑仅在监狱内执行,这一点最初曾遭到警方和法院的反对,认为失去了笞藤向大众的警戒作用,但轩尼诗坚决主张如此。三、根据总督的指示,笞藤时不再打犯人的脊背,改打臀部,行刑时并将犯人的颈部和大腿予以遮护。

    1878年底,经轩尼诗同意,香港设立保良局,单从字面上理解,保良局似乎是一个治安机关,用以保护安分守己的良民。其实,保良局是香港的一个慈善机关,它保护的主要是被逼为娼的良家妇女。

    保良局的建立与香港开埠初期的娼妓制度有关,当时,香港还是娼妓合法的时代,政府准许登记的妓女在指定地区公开营业,这就造成娼妓业的兴盛,市面既有领牌纳捐的“公妓”,也有暗中接客的“私娼”。为了扩大妓女的来源,经营妓院的龟公鸨母勾结不法之徒,到内地或日本诱逼拐卖良家妇女到香港,强迫当妓女。

    1872年9月24日,香港中国绅商多人联名要求香港总督坚尼地禁止迫良为娼。香港政府因此于1873年5月8日,颁布《保护中国妇女及取缔买良为娼条例》,违例者除判处监禁之外,还要受笞刑。条例颁布后,仍未能有效地制止迫良为娼的现象。与龟公鸨母勾结的歹徒,大都是黑社会人马,普通市民固然不敢招惹他们,而被拐卖的妇女多来自穷乡僻壤,更不知向哪里投诉,加上贪污盛行,执法的公差往往与拐匪狼狈为奸。有时,一些拐卖案虽被揭发,但官府只将拐匪处罚,对被拐的妇孺置之不理,任他们流落街头,沦为乞丐。

    根据这种情况,当时的华籍绅商名流便于1878年发起组织以“保赤安良”为宗旨的“保良会”,一方面帮助缉拿拐匪,另一方面,负责保护与收容被拐带流落的妇女幼童。广东东莞籍的香港商人卢赓扬等4人,1878年11月8日联名上书总督轩尼诗,揭露拐匪罪行。据《香港保良局百年史略》记载,骗匪“诱良家妇女到港,初诡骗为佣,继则逼勒为妓,或转贩外洋,或分售各地,童男则卖作螟蛉,童女则鬻作娼婢。”因为东莞县拐案特多,在港华商愿集众捐资,遍悬赏格,购线缉拿。当年年底,由东华医院绅商协助筹组了保良局。保良局一方面开始“保赤安良”的工作,一方面等候香港政府批准注册。

    1879年5月,获香港政府批准注册,成为合法团体,名为“香港保良公局”,同时,港府命令署巡理府法兰西士草拟了保良局章程。章程第三条中规定:“此公局之设,特为保早期保良局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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