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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辅(1834~1909)
被判的六年苦工监,不过仅是对于第19条被控罪名而言,其余第一、二、三、四、十一等项,每一项都可判罚5年苦监,第十五、第十六两项,每项又可以判处三年监禁,因此,一共只判六年监禁,是很宽大的处罚。

    亚尔费斯的案子虽然终结,但是,此案属高级公务人员盗用公款,案情重大,很丢港英当局的面子。因此,总督罗便臣下令组织委员会调查这件罪案发生的经过,并追究间接和直接应当负责的其他官员。经过调查核实,4月26日写好报告书,寄呈伦敦的国务大臣。同年7月26日港府收到来自伦敦的复示,表示对于总督的报告已加审核,认为香港若干对于库务税收有关的官员应各负相当责任,其中责任最大的为亚尔费斯的直属上司,即当任政府库务司密歇尔?英厘斯。因此,英厘斯受到严重的谴责,指称他有亏职守,辜负重托,除罚俸1000元之外,并调职至他处,以示警诫。

    但是,英厘斯在中国居民中有好的人缘,香港中国居民对于库务司受到亚尔费斯案件牵连表示同情,发起了慰问他的行动,并联名上书伦敦国务大臣,请求批准,免于将英厘斯调往异地,大家还捐款替英厘斯代交罚金。

    1894年1月5日,伦敦转来对中国居民请求的批示,国务大臣对于库务司英厘斯在香港能获得很好的人望,甚表快慰。至于调职处分,决定暂于延缓执行。1895年,英厘斯请假回英国,后来就在英国北部一个监狱里任职,没有再回香港。

    大法官给亚尔费斯的判词中提到的邮政局案件,发生于1890年3月22日,也是德辅任内。香港邮政局汇兑部主任巴拉达斯未向邮政司请假而悄然失踪。按照公务员条例,他应按旷职除名。4月12日宪报发布公告,宣布自3月22日起,邮政局汇兑部主任一职空缺。同时对他私自离职原因进行调查。经过查证,发现巴拉达斯有盗用公款嫌疑。后来调查证明,该人由香港经澳门、厦门私赴马尼拉。香港政府即行文至菲律宾的西班牙政府,请求代为追缉。5月17日马尼拉通知港府,案犯已落网。6月底即将巴拉达斯引渡到香港。经查案犯从1888年2月至1889年期间,共盗公款50681元。但是,1890年7月25日开庭审讯时,只指控四项共盗窃公款4577元。巴拉达斯只承认其中一项共1737元。审判时,法官向被告训诲,说是根据他的第四项罪名判罪,所侵吞的公款虽仅千余元,但他身为公务员,受国家重托,竟监守自盗,且蓄意潜逃,所以罪不可恕,判处2年苦工是轻的。至于五万余元案的其他责任者和款项去向,就再没追究。

    1890年前后,香港侵吞公款渎职之风甚盛,一连发现多起。其作案时间,几起大案均在德辅时期,在罗便臣时期东窗事发。香港自开埠到这时,对于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赌博盗窃,私设娼馆,与海盗勾结走私等行为,一直没有采取强硬措施予以严处,有时甚至袒护,既便侦讯开审,量刑也相当轻微。

    1887年,德辅当政伊始,港府重新修订颁布了陪审员法例。法院审案子,罪犯罪名是否成立,由陪审员集体决定。这样重大的责任,香港居民几乎都可以参与担当。修订后的陪审员法例规定,凡在高等法院进行审判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以及鉴定有关白痴、疯狂及神经不健全等案件,都要选用陪审员7人,这是普通陪审员。对于若干案件,大法官更有权召集特别陪审员陪审。普通陪审员是义务陪审,特别陪审员却有报酬,民事案件出庭陪审一次可得津贴10元,如果是刑事案件,即使特别陪审员,也是白尽义务。

    陪审员实际是陪人打官司,是很苦的差事。法例规定,在法官没有下令解散陪审团以前,陪审员除了个人的需要(指大小便)以外,不能随便走动半步,赶上吃饭时间,吃东西要自己掏腰包。如果法官不将他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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