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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北宋:大胆的试验
,而目将鼓励经济因素逃脱管制。大凡金融经济生效,有关货币与信用的事物必须取得随时随地都可公平而自由交换的法定地位,此有如液体被封锁于油管或水管之内而仍保持其赋有之压力。揆诸世界历史,迄今尚无一个国家可以不经过一段艰苦奋斗,而能构成此种组织之体系。旧有之系统,包括其中的既有利益必须铲除,然后所有的物资与所有的服务才能全面的交换,新的体系才能成立。王安石的变法没有引起所述的社会冲突,是因为宋朝的社会还未发展到这一程度,足以纠结新旧两派,作这场决斗。他的改革,只是政治上的一种冲动,而不是一种经济上的发展,所以其争执只出现于官僚组织之中。

    有了今日的历史眼光,我们才能断言要将这帝国之财政商业化,金融之管制方式必须就位。有关汇票、提货单、保险单、共同海损、以船作抵押之借款、冒险借款、股份、打捞权利等等都要经过立法才能执行无碍。更重要的是法律上有关遗产继承、破产、丧失赎取权、假冒、欺骗、监守自盗等之规定也要与商业社会里的流动状态相符,且一切都用金钱统治,这一点才做得通。宋代内陆商业组织之实况与这种要求相去至远。

    中国社会的低层机构之内,有更多不相符合之处。王安石之改革影响到全国农民,其最后之目的在将改革成果带到华北战场。如此的一种商业组织是不能缺乏农村内最低阶层的支持。可是宋朝和以前的朝代一样,土地之占有分割为无数小块,这种情况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农民弃地逃荒的情形经常发生。除了特殊情况之外,一般不由农业存积资本的情形,在当日和现在没有基本的差别。当这种种条件继续的过程中有关服务性质事业即不能建立而展开。付费公路既未曾修建,一种正规之邮政也付之阙如。法庭的费用无力支付,则迟滞新式民法之展开。地方官发现,农民只能集体的指挥对付。所以来帝国全国一致的局面,是由于文化凝集的力量,构成了社会的纪律,而不是金钱的力量和因之共存的凡有事物都能共通交换的因素。

    因为他们缺乏我们今日的认知,所以宋朝官僚只在道德的立场上争辩,而在言辞之中暴露了当日社会的情形。例如青苗钱即未曾如现代之标准以法定的方式主持。所有申请贷款、调查申请者之情形、提供借款之保证、到期不能还款之处置,及没收其担保之财产等,全无着落。县令只将款项整数交给农民而责成他们集体负责,按时连本带利的归还,丝毫没有顾虑到村民的意愿和他们各人间的关系与责任。放债的资金来自仓储,原为筹备赈荒之用。而各县实际的储存,甚有出入,有些县分即缺乏仓存,在一体贷款追息的要求之下,这些县分虽未贷款,其县令也不得不在田赋上附加,以抵作应向上级缴付的利息。市易法也无从吸引太多商人与政府做生意;他们大多数害怕与衙门牵连。于是官员亲自督卖,使批发商绝迹,货物价格也只好由这些官员自定。有一次甚至有官衙人员在街上卖冰块与果品,被皇帝谴责。至于征收免役钱等于责成在乡村中实现金融经济,实际上政府早应组织银行,提倡保险,扩大批发业务,凡此都应当在城市之中着手。

    而保甲法却又与王安石其他新法背道而驰。向全体农民征兵有如以前各朝,必以均田作基础,因为当兵的义务时以视作每户都纳同等之税,而税率又轻的情形下的附带条件。宋朝既已将税率提高,又促进金钱的流通,则全面征兵必使穷困之家更为不堪。而以方田法整理田赋也遇到技术上的困难。例如公元1082年,开封府报告每年测量只及于两县,全府之19县须10年才能测量完毕。当这报告提出时,当中已经蹉跎10年了,因方田法案最初是在1072年提出的。

    新法的失败

    新法既然遇到如此不能克服之障碍,不免使人怀疑,当初有何凭借使其得以被提出?而且既已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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