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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最高法庭被告席

    一、被告陈伯达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被告陈伯达在诬陷、迫害刘少奇这一共同犯罪活动中,他负有一定罪责,但他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于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等人……被告陈伯达早在1970年庐山会议时就已被揭露,同年10月即被隔离审查…而事实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陈伯达被揭露以后,还继续进行犯罪活动长达6年之久……他不能对这些罪行负责。

    二、关于被告陈伯达在冀东事件中应负的罪责问题……他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成千上万人被诬陷、迫害,数千人死伤的后果,也并非仅仅由于被告陈伯达的话所能造成的。实际上还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因此,陈伯达对此严重后果,应负一定罪责,而不能负全部责任。

    三、关于被告陈伯达的态度问题。被告陈伯达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和所造成的后果,承认他的“罪恶是重大的”,并一再向法庭表示他承担罪责,接受应得的惩罚,态度是比较好的。

    以上三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本案,确定被告陈伯达的刑罚时,作为从轻的理由,予以考虑。

    在辩护律师结束发言后,陈伯达再度要求陈述,说了三点意见:

    “批判刘少奇这个问题我负有大罪,我只说一句。”

    “对陆定一同志,在专案组上我写了那个三条,也是有罪的。”

    “第三,冀东的问题,我说了那些话是有罪的……”

    陈伯达第三次在法庭上发言时,他请求法庭对他宽大处理。他说“整个案子可以判处死刑”,但是“不一定采取这个措施”,当然,如果“不能平民愤,那么杀掉也可以”。

    1981年1月25日,宣判的日子终于来临。

    那天,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

    “判处被告人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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