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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 接管陆定一专案
胡同一号。

    严慰冰和她的胞妹严昭是在1966年4月28日同时被捕。陆定一则在5月底失去了自由。

    1966年12月,陈伯达接管了陆定一专案。

    诬陷、迫害陆定一,是陈伯达在“文革”中所犯严重罪行之一。为此,1980年12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就这一问题审问陈伯达。庭长江华出庭审判,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审判。

    以下是法庭审判记录:

    法庭出示和宣读陈伯达、谢富治、吴法宪批准1968年5月23日专案组关于逮捕陆定一的报告(引者注:陆定一早在1966年5月底遭非法关押。这份报告是指正式办理逮捕手续)。报告上“同意”二字经字迹鉴定,系陈伯达所写。出示后,陈伯达说:“这个批的完全是我的字,没有问题,完全是我的字。这件事情呀,老实说,我这个记忆力太糟糕了,我实在不记得,但是事实俱在。”

    问:“你实在不记得,现在你看过以后,这个是事实吧?”

    答:“是事实。”

    问:“你还提出要把陆定一交给红卫兵审判,有没有这个事情?”

    答:“有这个事情……因为江青强迫刘叔晏接受这个案子,又请她吃饭,刘叔晏都不干,我看这个样子,不好下台,我就接过来,我说我管好了。为什么我接受这个案子呢?我跟陆定一无冤无仇,为什么接受这个案子,就是有这个原因,就是她要迫害我家庭,我如果不搞呀,不接受这个案子,她要迫害我家庭,我自私自利呀,考虑这个问题,迫害我全家,我当时是有所顾虑的……”

    接着,法庭审问陈伯达对陆定一专案的三条指示问题。陈伯达先说了三条的内容。法庭出示、宣读和投影了1966年12月16日陈伯达亲笔写的对陆定一专案的三条提示,原文是:

    “一、降低生活标准(不超过12元),沙发、软床、写字台等等,一概搬掉。二、要他(和她)写逐日活动,先从去年10月起到今年被捕止。三、考虑交红卫兵审判。(此事内部掌握)”

    法庭还宣读了原陆定一专案组钱光五的证言,以及笔迹检验鉴定书。宣读后,审判员李明贵问:“你下达书面指示,要把身为副总理的陆定一交红卫兵审判,这是严重违反宪法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法制的,你当时知道不知道?”

    答:“当时没想到。”

    问:“这不仅会使他受到人身迫害,而且甚至会有生命的危险,这一点你知道不知道?”

    答:“这些问题我都没有想到,但是当时呢,我是在发疯的时刻,人尤其在发疯的时候,我是可能发疯的。”

    陈伯达在法庭的答词中,有一句话倒是逼真地道出了他当年的心态:“我是在发疯的时刻!”确实,“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发疯”的运动,陈伯达在那些岁月如同“发疯”一样上蹿下跳,以致成为人民的公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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