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假设老师是公务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
或胁迫。」
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做出的「我没有杀伤力
」的动作。
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食神」的画面─「都当着面
说了要再来一次,你还上当!」
靠,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麽强暴、胁迫的动作啊。
「你放心啦,儘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暴胁迫,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
你的。」
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示意要我动手。
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虽然确定要做了,却不知怎麽表现,只能畏缩地走
向老师,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
「蛤?这就叫做强暴胁迫喔?那全台湾有99%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
强制性交罪了!」
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
「那,如果是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呢?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
暴?」
咦?我想了想,那应该要很粗暴吧,要用强暴的方式使一个人承受违反其意
愿的性交,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法条用语同样是强暴,即使这两
种强暴实质上并不相同,但起码可以联想一下,要使人承受违反意愿的性交,所
施用的力量既然那麽大,要妨碍公务员所施用的强暴又岂能仅仅止于推肩膀
、拉拉手的程度。」
「小平,现在就对老师做出足以该当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如果程度上都
足以实行强制性交,那当然也足以妨碍公务员进行公务。」
你这样说我是懂啦,可是你毕竟也大我没几岁,又长得那麽漂亮(只是心黑
了一点),要我对你拳打脚踢的我实在下不了手。
于是我把手在老师面前比划了几下,最后还是没能动手。
就在我衡量到底该怎麽出手的时候,又有一个不怕死的男同学自愿示范。
他一上台,竟然一把就将老师的衬衫衣襟抓住,用力一扯之后,粉红色的直
条纹衬衫就丝毫发挥不了遮蔽的功能了,从衣襟开始,5颗扣子全部随着他的一
扯而依序掉落。
「哇咧!这件衣服很贵耶!」
看到老师的胸罩又露了出来,同学们还未发出惊呼,老师自己先叫了出来,
接着骤不及防,右脚先旋踢上去,左脚接着旋踢又巴了上去。
干,你不是说保证不会像刚刚一样踢飞学生的!
「雪特!这麽贵的衣服就这样给我扯烂。」
怒气冲冲的陈老师抓着破烂的上衣,狠狠瞪着那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同学。
我对老师那件衣服到底要多少钱有点在意,不过我更在意的是,为什麽老师
在踢人时腿都张那麽开了裤子还不会破,又不是绿巨人浩克那件短裤的材质。
是没有像刚刚那样踢飞人啦,只有更惨,我心想。
「大家注意了,两个刚刚念过的条文中,都有强暴、胁迫两个用语,可是在
个妨害公务的法条中,强暴、胁迫就已经是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只要你
对执行公务中的工务员施以强暴、胁迫,就该当妨害公务,可是在强制性交的法
条中,光强暴、胁迫顶多只会该当强制罪或恐吓危害安全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