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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补贴:落雨背稻草,越背越重
,低于成本0.85元。这十多年虽然财政补贴不多,但基本上是由农民作了贡献。因此,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增加粮农收入,成为当时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

    1979年,国务院按照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建议,又一次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6种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每百斤提高到12.86元,实际提高20.86%。经过这次调整,全国粮食统购价格偏低的状况有所改善。

    这次调高粮食统购价格,是改变粮食生产发展缓慢、产需矛盾尖锐的困难局面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当时社会上对物价相当敏感,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不增加城市居民的经济负担,因此,在统购价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却未同时提高粮食销售价格,我国又一次出现了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局面,差额谁来补呢?自然只能是国家了。于是,国家开始对粮食的销售进行补贴,补贴的形式不是随工资明补,而是通过拨付给粮食部门,从而在销售价格上暗中补贴。这就是直到1992年,我们还能吃到每公斤0.294元的大米的缘故。1979年,国家每销售1斤粮食,大体上要补贴0.1元。1984年,国家每销售1斤粮食,要补贴0.13元。

    1961年出现第一次粮食购销价格倒挂时,所出现的价差列入企业的经营亏损,财政对此进行补贴,而对于1979年前后购销价格倒挂的差额部分,不再计企业盈亏,而由财政根据粮食销售量进行专项补贴。这意味着,粮食补贴成了一项相对固定的财政支出项目,纳入国家财政支出预算的范围。

    国家对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实行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政策,对于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购销价格倒挂,不是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它不仅造成国家财政一笔沉重的负担,而且还给粮食经营管理方面带来一些问题,以至不少地方为了套取国家的财政补贴而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

    1985年,国家取消了实行30余年的粮食统购政策,实行合同定购制度,即废除了过去国家向农民下达具有强制性收购任务的作法,国家所需要的粮食通过与农民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经营合同的方式收购,不足部分从市场上采购(国家在1985年底重新赋予合同定购以“国家任务”的性质)。国家对合同定购的粮食实行“倒三七”比例价,即30%按原统购价计算,70%按原超购价计算的“双轨制”,国家通过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控制一部分粮食购销,以稳定粮食供给;另一部分的粮食购销则由生产者、消费者和流通组织实行完全的商品交换,由市场机制调节。这样,粮食经营远比过去单纯的统购统销复杂得多了,相应的,粮食补贴也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多种形式。据袁永康先生在《中国粮情:流通制度的变迁》一书中的统计,至少有8种相对固定的补贴存在。

    一是粮食加价款和差价款补贴。粮食加价款是按照国家规定,对农民交售超过征购数的粮食,按高于统购价所支付的价款。1985年国务院35号文件取消了粮食征购,改为按比例价向农民实行合同定购。因此,现在的粮食加价款是指比例价高于统购价的部分。按现行规定中央支付加价款的范围:(1)合同定购;(2)就地“议转平”;(3)省间议转平调入。

    差价款也称议转平差价款,是1987年中央对地方实行粮食购、销、调包干以后,中央财政给地方粮食部门的一种粮食差价补贴。按现行规定中央财政给予差价的范围有以下三种:(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地“议转平”粮食包干指标,是用于弥补粮食收支缺口的。中央除按照当地合同定购的粮食结算加价款外,每公斤贸易粮再补0.128元;(2)计划协调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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