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弱必危天下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O0O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四)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折合人民币)1O0O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O张以上的;
(五)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严重的;
(六)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走私伪造的货币后,又在境内贩运该宗走私的伪造的货币,定走私罪,从重处罚。
走私伪造的外国货币的面值,按查获犯罪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布的同种货币兑换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
六、关于故意使用伪造货币的处罚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者走私伪造的货币后又在市场上使用该宗伪造的货币的,分别以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或者走私罪定罪,从重处罚。
收取伪造的货币后,故意在市场上使用,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论处。
先有司法解释的通过,后有银行法的出台,使我国反伪工作者有如拥有了刺向造伪黑窝的双刃剑,一切伪钞犯罪分子将难逃法网。反伪的胜利就在前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