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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价推高房价
不可能用高于土地市场公开价格的价钱进行交易。如果“土地倒爷”们的土地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就难以成交,如果低于就不会推动价格上涨,反而有助于对价格的平抑。

    许多土地的“倒爷”们转让的并非是已经出让的土地,而是转让了法定的二级开发权,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形成了“8·31土地大限”之前拥有了二级开发的建设用地权。政策的变化打乱了原有的开发模式与程序,于是许多开发权就变成了稀缺资源并具有了价值,转让这种开发权也成为一种“职业”。“倒地”至少要支付大量的资金,有许多费用与成本,而开发权的转让却获利不少、成本颇低。

    所有的“倒”都来自经济制度的背景,让“倒”具备了赢利的条件,贸易如此、资源更是如此。土地供给的垄断以及计划落后于现实会必然造成市场中交易的差价,更重要的则是“土地公有制”所决定的财富分配手段,必然会让更多的人利用这种公权向市场转移过程中的一切机会,合法地取得更高的利润。

    要受到批评和攻击的不是市场中的合法行为,如合法的土地转让、合法的不动产投资以及一切用合法手段获利的行为。如果从情理而非法律的角度认为,这些投资与转让有可指责的地方,那么是法律或经济制度存在问题。要改的恰恰是让社会无法坚守道德的法律或制度。仅仅用情理去限制与攻击市场的行为,不如让法律来判断事实,否则就永远不会有公民的权利保障和生活的起点公平。

    ——2009年11月10日任志强博客文章《“倒”不是一种犯罪》

    “难道其他的资源与商品都可以存储,用于转让或叫‘倒卖’或叫投资,就只有土地不能合法地存储与转让吗?难道那些烂尾的土地、楼盘就只能继续烂着吗?难道利用信息、资金与专业技术进行土地的开发有错吗?难道土地不是一种商品,并且具有投资和转让的合法性吗?”

    上面这段话摘自其文,位于文中倒数第三段(既然“倒”不是犯罪,那我就倒着数了)。再让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宪法说得再清楚不过了,而任先生说土地是商品,我不知道他对商品的定义这个常识的理解程度。土地不允许交易,不用于交易就不是商品!说得轻点,他是对常识的不理解;说重了,他是对宪法和公有制的公然挑衅,结果会是怎样呢?

    对倒地我也是心存质疑的。一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相关限制;二是开发企业的工商登记营业范围中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经营。从另一个角度讲,以倒地谋取利益就如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一个是看得见的毒,一个是数得着的毒。

    ——2009年11月11日“硕眼无忌”的博客文章《任志强严重违宪该不该被追究》

    任志强从商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指出,“倒”是没有问题,这是市场流通的需要。所以现在再也没有什么投机倒把罪。从这些角度来说,任志强是没错,因为土地市场也需要流通。倒不见得就一定是只赚不赔的,风险也是极高。

    当然,从反对者的角度来说,土地具有特殊性,并不是普通的商品,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也不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所以,这些都决定了土地是商品,但不是普通的商品,甚至不是商品。也因此,土地买卖经常和政府以及腐败相联系,倒地也总是被认为是一种恶。加之当前房地产市场始终快速发展,政府希望能及时开发,如果土地倒来倒去,那么开发周期必然就长了,这和中央的政策是相违背的。所以,政府限制倒地也是有其暂时的合理性。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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