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官员:以不同的姿态跳水
《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这一司法解释与刘志华案的情形恰好符合。刘志华的辩护律师提出,刘志华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该依据该司法解释追究其责任。但司法机关认为,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2008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判处刘志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建瑞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志华提出上诉,针对中融公司投入到鹏森公司的400万元资本金,他认为此系中融公司的长期投资,不是他索要的个人回扣。而别克车是当初置换烂尾楼三义大厦成功后,宣武区政府承诺给王建瑞个人的奖励。辩护律师也认为,王建瑞是鹏森公司的总经理,但刘志华并不是股东,此400万元不应视为刘受贿所得。至于别克轿车,产权仍在北京中融公司,王建瑞仅拥有使用权,不应算在刘志华名下。
但司法机关认为,在鹏森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许多事项是王建瑞与刘志华共同商议决定,该公司所代建、管理的工程,也都是经刘志华利用职权干预才承接的,因此可以认定刘志华、王建瑞实际控制、占有该400万元的事实。至于别克车,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志华伙同王建瑞向中融公司董事长回某索要别克车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二人是出于将车登记在个人名下影响不好考虑,才将车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该车不属于公司所有。
2009年1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死缓判决。
刘志华案发后,网络上曾流传一篇自称是刘志华情人所写的自传体文章,声称刘志华拥有多个情妇,并曾在郊区建立了一座豪华的“行宫”——内有150个房间,按照五星级的标准装修。一名叫张怡可的女孩因为献身刘志华而未得到要求的回报,于是设下陷阱,在一家高级酒店里,张怡可将自己和刘志华做爱的过程及谈话都悄悄地录了下来。之后,张怡可把这盘长达60分钟的性爱录像寄给了北京相关部门。坊间的种种传闻大概皆由此而起。刘志华曾打算提起名誉权诉讼,未知后事如何。
4、福利房:公务员的特权
任志强向外界透露了一组数据,北京市政府公布的2005~2009年商品房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供给指标为7130公顷,实际上商品房住宅用地只有2394公顷,其余4736公顷则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用地,由特定单位使用,面积大约是公开出售的商品房住宅用地面积的两倍。人们不禁要问,这么多的土地和在上面建成的房子究竟流向了哪里?
在2010经济学家年会上,一位清华大学的教授慨叹:福利性的官员住房——面向公务员的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处于失控状态。他举了自己的一位副处长朋友做例子,本身已经有了一套住房,但他还可以购买280平方米的集资房,价格非常便宜。而远在东北的一些国家机关甚至把集资房建到了海南岛。这已经不是为了解决公务员自身的“刚需”,而是变相的房地产开发。
北京海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