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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动计划的幸福与尊严
    <span class="center">俞可平 政治学者,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

    个人的幸福与尊严,是人类一直追求的永恒价值。在中国,这些价值过去更多地体现在学者的论述和人们的理想中,很少体现在政府的行动计划中。但是近年来,特别是自从温家宝同志郑重提出,政府的责任就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之后,许多地方政府纷纷推出了各种各样的“幸福计划”,发布了一系列的“幸福指数”。建设一个“幸福社会”“幸福城市”“幸福社区”被一些地方政府正式列入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规划。由此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问题:政府应当对人民的幸福承担何种责任?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应当对人民的幸福生活承担重大的责任。政府对人民所承担的责任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国家这种责任可以有极大的不同。我认为,在全球化时代,政府对人民的幸福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就是实现善治。

    什么是善治

    一般认为,幸福是个人在需求和欲望得到满足时产生的愉悦感。从根本上说,个人是幸福的主体,幸福应当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任何他人都不能替代别人的幸福体验,任何政府或组织也同样不能取代公民的幸福体验。幸福不能“被代表”。然而,人们产生并实现其各自的需求和欲望却通常要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制约,政府正是通过创造、提供或取消个人的外部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影响人们的幸福。正如罗素所指出的那样,人们的幸福与社会制度和个人心理相关,我们需要通过改造社会来增进人类的幸福。政府之所以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因为人们的幸福生活所必需的某些基本条件,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简单地说,在当今世界,政府应当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的最重要条件就是善治。

    我把善治界定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善治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共同管理,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是两者关系的最佳状态。

    善治有以下10个要素:

    1)合法性,即政治秩序和公共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

    2)法治,即法律成为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透明性,即政治信息的公开性。

    4)责任,即管理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担负基本的公共责任。

    5)回应,即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

    6)有效,即管理的效率。

    7)参与,既指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

    8)稳定,意味着国内的和平、生活的有序、居民的安全、公民的团结、公共政策的连贯等。

    9)廉洁,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权谋私,公职人员不以自己的职权寻租。

    10)公正,指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的平等。

    善治与幸福

    近一个时期内,中国国内忽然出现了许多关于居民幸福感的调查和城市幸福程度的测评。这些调查和评估表明,公民的幸福程度与政府的治理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无论从哲学的角度还是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善治事关人民的幸福,它集中体现了政府对人民幸福应当提供的必要条件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地说,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政府责任与人民幸福。在全球化时代,政府责任的清单中应当增加醒目的一条,即如温家宝同志所说的“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为公民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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