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员工守则
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4、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5、产假——女性人员分娩,可请产假8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4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6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1星期。
6、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7、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1、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2、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3、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8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 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2、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3、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14日。
4、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范本(二)
第一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