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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说话:应对反倾销的会计力量
后者是外部约束的手段,理论上以内控制度为基础,但实务上重点保障会计核算结果符合会计准则、符合规范。总之,被反倾销的企业,如果没有实施行之有效的内控与审计制度,则不能认为该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遵守了会计准则,不能认为该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成本数据是可靠的。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会计核算资料还是不能用来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

    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会计作用

    在反倾销起诉阶段,申诉方就反倾销调查提出申请,会计首先要对申诉方提供的会计证据进行审查,这些会计证据包括:被控倾销产品的销售数量及其价格;估算的被控产品的倾销幅度;倾销产品引起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变化、利润变化、库存变化等。遗憾的是我国出口企业能够主动事先监测和收集国内出口产品和国外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价格动态等情况的非常少,产生不了会计的事前保护作用。往往等反倾销起诉来临了,才开始收集相关数据,匆忙应对。这充分暴露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认识是不够的,因为反倾销是针对一国的某一产品的指控,并不是仅仅对某一具体厂家产品的指控,导致企业认为应对反倾销调查是政府的事,应该由政府出面应对,或者认为应诉不应诉一个样,别人胜诉我沾光。

    我国除个别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尚未争取到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申诉国的调查当局将引用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幅度,实施相应的征税措施。因此,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如果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掌握该替代国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成为当务之急。这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反应及时,更关键的是平时就要注重对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会计信息的积累。不能及时掌握其他国家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运输、保险费、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就很难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主动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具体替代国。

    国际反倾销调查的认定标准有价格倾销标准和成本倾销标准两类。价格倾销调查是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调查,成本倾销调查是对出口价格和成本的调查,通过调查来确认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低于成本的差额即倾销幅度,以此来判断倾销的存在。在此阶段,会计的任务非常艰巨,由于反倾销法中产品成本与会计学上的生产成本不一致,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均存在差异,比如通常产品成本是指生产成本,而反倾销法中产品成本除了生产成本外,还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这就迫使会计对成本范围的重新界定,对成本作相应调整。另外,为了使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数据具有可比性,通常要在两者处于相同的贸易水平(一般指出厂前的水平)上,在相同的销售时间、销售条件与条款基本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数据转换。各国反倾销法对此都有详细的规定,企业会计也应对此要有准确把握。

    对倾销损害的调查有三种判断标准: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产业,符合其中一种即构成损害。除第三个标准即实质阻碍产业无明确规定外,其他两个标准都详细规定了审查的主要因素和内容。这些因素中有些指标(如被控产品的价格、数量、进度等),对于判定是否构成损害是至关重要的。我国企业会计往往不重视对出口策略的引导,不重视对出口国同类产品市场状况的分析研究,盲目出口或降价销售,为以后被判定构成损害留下了隐患。另外,关于损害的累积评估,依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条件,我国企业会计不仅要对进口国的生产厂家进行监测,而且要对整个进口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所有其他竞争厂商进行监测、分析,否则一旦累积评估,就更加容易构成损害。

    因果关系的调查。只有所确定的损害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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