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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美国“集体诉讼先生”?
(分别是中国人寿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宪章、独立非执行董事龙永图、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德熙、董事兼副总经理苗复春及非执行董事吴焰),这些管理层人士被告的理由是“知情不报”。

    “集体诉讼先生”认为“知情不报”的理由是,当年国家审计署披露,对中国人寿的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审计发现,母公司涉嫌大量各类违规资金约高达54亿人民币。而IPO期间,国家审计署已完成,或将要出版对母公司的负面审计结果,中国人寿却犯了“明知负面的事实却不予披露”的错误行为,正是因为这一负面消息,股民的利益遭到了损害,他们继而提出,上述情况中国人寿没有对信息进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后股价下跌,况且股价大跌也是不争的事实。“集体诉讼先生”认为中国人寿没有及时披露信息就是对股民的一种误导,加上他们吃这碗饭的情况,他们随时随地跟踪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与新闻发布,只要信息披露中出现问题,证明有误导的信息,对股东有损失(主要是股价下跌),两者又有因果关系,就毫不犹豫地发起诉讼,而起诉只要随便找一两个小股东,并在报纸或网络上发一个通告,邀请某一个时间段的股民加入即可。中国人寿在美国上市后集资额高达34.6亿美元,一度成为当年全球之冠,自然引起他们的注意,视为“鲜美的猎物”,随后国家审计署对中国人寿的披露恰好为M ilberg eiss提供了一个绝妙的出击机会。由此可见,中国人寿遭遇集体诉讼,既有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原因,被美国律师事务所盯上,也是重要原因。而从目前中国公司遭遇的几桩集体诉讼看,诉讼理由也大都与不实信息披露有关。在美国,证券集体诉讼的原因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往往与并购有关)、短线交易、诱买诱卖等,其中大部分集体诉讼,起因是信息披露不当。有律师甚至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事关企业生死。如果做不到就不要说,业绩预告不妨谨慎些”。

    “原罪”与差异

    对信息进行最充分的披露是其一,其二是否采用母子公司分拆的形式进行海外上市,但是以剥离不良资产的方式上市必须慎重选择。假如剥离上市就必须完善法律规定,对通过分拆上市的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进行清晰界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避免更多问题的出现,也可避免剥离上市有可能造成的母子公司关系界定不清等问题。母子剥离不清就可能出现被人认为的原罪。

    在中国人寿遭遇集体诉讼这起案例中,有人就提到了中国企业的原罪,而且在遭遇集体诉讼后,中国人寿也一再与母公司划清界限,认为2003年9月30日与母公司签订的重组协议,已经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相关责任继承问题进行了很明确的表述。他们不止一次地强调,“审计的对象是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审计期间是2002年及以前年度。而中国人寿是2003年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已经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继承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

    但是M ilberg eiss的合伙人兰道尔·斯特恩梅耶显然对这种说法并不买账:“中国人寿方面在这一时刻的声明是站不住脚的。关于中国人寿对国家审计署审计不知情的问题,可以读一下2003年1月21日中国日报的新闻,它明确宣布国家审计署‘将在2003年对中国人寿进行审计’。”他还比喻说这就像泰坦尼克号,它已经在半路上沉没,而公司的声明仍然说它有遇上冰山而沉没的前景。在已经发生既定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声明只是有发生的可能,这准确吗?一言以蔽之,中国目前在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经验确实少得可怜。国内学界持此看法的也大有人在,上市公司隐瞒经营情况的事情司空见惯,政府监管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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