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自述:1994年的“万君之战”
登了《有关“君万”事件的几点疑惑》,足以表明公司对这件事情的态度:
“君万事件”一般人均因其提出了“行使股东权力”的命题因而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细细推敲整个事件过程,却感到有几点疑惑——
首先,君安的身份是财务顾问还是万科股东?随着事件的演化,有关的几家大股东,新一代、中创相继退出倡议活动,海南证券从未正式授权,君安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实际上只有俊山和创益两家,占万科总股本的3.17%。而据君安自己的说法,这两家都是君安的关联企业,君安是其权益持有人。所以,君安所言受万科部分股东委托,实际上成了自己委托自己,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值得商榷。关键是君安一再强调其财务顾问的身份,力图表明它的行为的中立性质,这就使人大惑不解了。实际上,这对公众已经产生了误导。
其次,改组倡议能否成立?众所周知,去年5月份,君安是万科B股的国内主承销商。作为承销商,显然必须向投资者承诺其所推介的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管理素质。而事隔不到一年,君安的改组倡议几乎全面否定了万科的产业结构和管理能力。在万科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君安对同一对象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作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这种行为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否负责任?在职业操守上有否值得检讨的地方?
第三,公开披露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是否合法?有关证券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发布往往要经审计师审核、证券管理机构批准,由董事会发布且对信息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以财务顾问身份直接通过公开媒介发布倡议书的做法,内容本身缺乏严谨性,而且披露方式没有相应的责任限定,假如对这种做法不加以限制,势必使证券市场趋于混乱。
第四,证券商能否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1991年6月25日发布的《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第三款明文禁止证券商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君安公司与其授权股东签定的却是全权委托协议,显然与规定是相违背的。
第五,提出重大改组是否合适?根据国际上的惯例,提出对一家公司进行重大改组,一般只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1、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绝对控股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原公司进行重大改组。2、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甚至濒临倒闭,由债权人提出,经法院裁决,可以对原公司进行重大改组。此惯例的目的无非是保证公司经营运作的正常化和连续性。君安显然没有获得对万科的绝对控股权,在其倡议书中又称万科是一家优秀的上市公司,却又提出对万科进行重大改组,实在令人迷惑不解。众所周知,即使对一家经营运作尚属正常的公司进行重大改组,其破坏性和后果都将是非常严重的,何况是对一家优秀的公司?
第六,谁能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君安发出改组倡议,举出代表股东权益的旗帜。事实上,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多样化状态,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A股、B股,不同股东有不同的角度,相互之间在利益动机上存在明显的分歧,有的重视企业的长远发展,如国家股,有的重视短期回报,如社会公众股和部分法人股。对利润分配方案,不同类型股东有不同的偏好,公众股东喜欢多送红股,国家股和B股股东喜欢送现金。对公司产业架构各类股东也有不同看法,境外股东喜欢业务比较专业化的公司,特别是基础产业和工业企业,境内股东则多数喜欢经营范围灵活的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公司。所以泛泛而论代表股东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当然不同类型股东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关键是要按照合乎规范的方式行事,否则必将对上市公司的运作造成干扰并损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个社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