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爬满虱子的“盛世”绸缎
全分离开来,从而催生出一种迥异以往的外贸模式和一个全新的商人阶层。
根据历代的市舶制度,各国商人以朝贡的方式与中国展开贸易,贡使将贡物献给中国皇帝,其商人将货物交与市舶司,在特定的馆地临时招商叫卖,并无专设的买卖机构。海关设立之后,外商被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四大海关自建商馆,自主买卖。
在广东,粤海关在广州城门以西的珠江边专门辟出一块土地,作为外商的囤货、居住之地,各国纷纷在此建造房屋,外商称之为“商馆”,中方则称之为“夷馆”。它们朝南而建,面江排列。据英国传教士马礼逊的记载,不少夷馆都有一个中国式的名称,比如荷兰馆叫集义行,丹麦馆叫得兴行,英国馆叫宝和行,美国馆叫广元行,丹麦馆叫得兴行,瑞典馆叫瑞行。这些商馆均由各国商人自行建筑,带有浓郁的异国风情,它们也因此成为中国国土上第一批西洋建筑群。
一位叫斯当东的英国人曾描述了夷馆区的景象:作为一个海港和边境重镇的广州,显然有很多华洋杂处的特色。欧洲各国在城外江边建立了一排他们的洋行。华丽的西式建筑上面悬挂着各国国旗,同对面中国建筑相映,增添了许多特殊风趣。货船到港的时候,这一带外国人熙熙攘攘,各穿着不同服装,操着不同语言,表面上使人看不出这块地方究竟是属于哪个国家的。
清政府对夷馆商人进行了严格的行动管制,他们未经批准不能进入广州城,也不得擅自离开夷馆四处活动。在不同时期,政府还颁布过诸多限制性的法令,譬如,禁止外商在广东过冬、外商不得乘轿、不得乘船游河、妇女不得带进夷馆、禁止中国商人向外商借贷资本、禁止外商雇佣汉人婢仆,等等。外商曾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到广州的一些景点参观,政府特许在每月的初三、十八两天到海幢寺、陈家花园(后来增加了花地)游玩,每次只限十人,而且要随带中方委派的通事,日落之前必须报明回馆,不准在外过夜。这些限令一直到1816年前后仍在严格执行中。
当外商被严格管制并“圈养”起来之后,政府便以发放牌照的方式,允许获得资质的中国商人与之展开交易。就在粤海关开设的第二年,1686年4月,广东发布《分别住行货税》文告,规定国内贸易作为“住”税,赴税课司纳税;对外贸易作为“行”税,赴海关纳税。同时设立“金丝行”和“洋货行”,分别办理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业务。这便是行商的起源。那些被特许从事洋货贸易的商人史称“十三行商人”。
“十三行”这个称谓的由来,有多种说法,有人认为第一批获得特许资质的商人共有十三家,因此得名,也有人认为是广东经营商业的三十六行中有十三个与外贸有关,还有人则认为,这是明代沿用下来的俗称,据《粤海关志》载,开设海关的时候,每年远航而来的外国船只仅仅二十来艘,到了之后,中方以肉酒款待,然后派牙人居中交易,沿用明代的习俗,称之为“十三行”。
无论如何,十三行商人的出现是外贸制度变革的产物。
1720年11月,康熙五十九年,广州十三行商人聚会,在祖坛前杀鸡以血盟誓,成立公行,并共同缔结十三条行规,对行商行为进行多重规范,这些行规包括:
定价同盟:行商与外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行业公积:在买卖古瓷时,卖者无论赢亏,都要把卖价的百分之三十上缴给公行;
分享利益:无论哪一家行商与外商交易,只能承销全部货物的一半,其余则须平均分配给公行内的其他行商销售;
入行会费:公行内的行商,根据规模大小,分为头等行、二等行和三等行,新入行者要交纳一千两白银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为三等行。
这些行规有“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