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理由不纳税”
。税法是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的,纳税人权利构成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权利是纳税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国家创制税收法律规范的客观界限。纳税人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置是为了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而在专制社会或非民主社会里,这个关系正好相反。法律是统治者维持特权的工具,他们拥有无限的权利,人民则承受着无限的义务,是义务本位的法律。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重义务、轻权利,把法律视为防民、治民的工具,把民众看做唯统治者马首是瞻的仆人。而中国人至今所能理解的国家、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仍然是“亲民”“爱民”,这不过是传统的官在上、民在下思想文化的反映,与我们对现代民主文明社会追求的权利本位观念相去甚远。(李炜光,《写给中国的纳税人》)
土地与宪政
谈到宪政制度的起源,里查德·派普斯在《财产与自由》里论证了土地私有制是英国宪政、代议制的基础。由于土地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国王必须求财产所有人交税。由于私人财产所有者财政上独立于国王,反而是国王有求于百姓,所以收税一直是个头痛的事。早期英国王室卖王室土地得到相当财政收入,后来主要靠税收。为了解决税收的困难、国王开始召集国会,让国会自订税率,并形成宪制承诺——“不经国会同意,不能加税”。
国会在英国历史上是独立于王权的另一个政治中心。国王虽然不会喜欢它,但在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约束下,又不得不在国会的帮助下收税。英国国王的财政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不得不依赖民意代表机关。有几位国王尽量少开国会,只是要加税时才想起开国会。但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习惯:“没有代表则无税。”国王慢慢接受了这种公共财政与国王税收之间的关系。
到了十七、八世纪英国的平均税率比法国高得多,但老百姓老老实实交税,却民富国强(比法国人均收入高三分之一),这自然是私有财产加代议制的功劳。法国虽有《拿破仑法典》,但对私产的侵犯比英国厉害得多。土地地表下的矿藏在法国就不是土地所有者的,而英国的土地私有权却非常彻底,地上地下的东西都归地主所有。按默克的说法这是英法宪制游戏规则差别的基础。有了代议制,让人民自己决定税率,税率反而可以高些,以用于公共建设。关于税收意义在宪政国家与专制国家的区别,历史学家黄仁宇在其著述中曾经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为什么英国崛起的同时法国却衰落了?关键就在于英国宪政限制了王权,从而确保产权明晰,不受最高统治者干扰;而法国的绝对王权使腐败丛生,落后利益集团维护旧的秩序,产权不受尊重,压制新兴的工商阶层。用已故经济学家杨小凯的话是,“如果不保护土地产权的制度是对的,当年就应该是法国比英国更富强,而不是法国在落后的刺激下爆发大革命,不得不改专制制度。”
相较重建对法律的信仰,重建对权利的信仰或许更切合这个时代。因为一切法律的规制都是为权利而设;因为权利是法律的根本;因为只有秉持坚实的权利观念,才能支撑起制度与法律的良心。如果承认宪政必须有税权与产权支撑,就不难发现,在“去权力化”背景下的中国社会化与资本化过程,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重新发现社会的过程,它更在为中国走向宪政奠基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