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
,一会儿又用country指邦联或联邦。可见他们自己也弄不清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正如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尔在7月5日的制宪会议上所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13个殖民地组成一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13个主权国家相邀凑在一起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至于洽谈,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所以,对许多无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问题,只好相互妥协,或者含糊其辞,甚至暂付阙如。
这就留下了隐患,带来了麻烦。按照《邦联条例》,各邦基本交出外交权,但可以开展贸易;基本交出军事权,但可以组建军队;基本保留财政权,只有各邦政府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征税,邦联财政则由各邦按土地价值分摊;基本保留对邦内事务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交出的权力,则集中于邦联议会。在决定邦联事务时,每个邦各有一票表决权。除非得到9个邦的一致同意,各邦对邦联的授权等于一纸空文。邦联议会休会期间,由邦联委员会代行议会权力。没有一个全国政府,也没有国家元首。这样看来,不但13个邦具有“半国家”性质,就连所谓合众国(United States),也只是一个“半国家”。
这倒是很对那些自由散漫、憎恶霸权的乡巴佬的心思,但可惜难以为继。正如麦迪逊所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13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而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但现在,也只能先把会开起来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