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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文言的特点(2)
,而且可以归入一个小类。以事物的名称为例,“花”和“马”可以归入名词的大类;“花”和“草”不只可以归入名词的大类,而且可以归入名词中植物的小类。好的对偶要求相对的两个字最好属于一个小类。条件的另一个也属于声音方面,是对偶的两部分不只要字数相等,而且要相对的字平仄不同。这所谓平仄不同,主要是指节奏上占重要地位的那个字。以律诗为例,是以两个音节为一个单位,重点在后一个音节,所以“烽火”(平仄)可以对“家书”(平平),不许对“谷水”(仄仄)。文的对偶道理也是这样,不过因语句的结构不同而有些变化,如“望长安于日下,指吴会于云间”(王勃《滕王阁序》),重点在第三字和第六字,而不是两个音节的第二个字。声音方面要求的加细,魏晋时期已经有了苗头,如“行则连舆,止则接席(旧是仄声)”(曹丕《与吴质书》),“倚南窗以寄傲,审容膝(旧是仄声)之易安”(陶渊明《归去来辞》),像是都有雕琢的痕迹。但这是靠感性摸索,也就是如沈约所说:“高言妙句,音韵天成,皆暗与理合,匪由思至。”(《宋书·谢灵运传论》)所以难免有时中的,有时不能中的。到南朝齐、梁时期,情况就不同了,沈约等受佛教译经中梵语拼音的启发,创四声、八病等说法,其后,平仄协调的要求及其理论根据就越来越明显,对偶就都是精雕细琢了。精雕细琢是尽力求满足意义和声音两方面的条件。可是这两方面条件的约束力有分别:意义方面的属于同一小类是“最好”,就是说,没做到也可以;声音方面的平仄不同是“必须”,不这样就是违反格律。

    这里就文说,由魏晋起,对偶渐渐走向“意义的类相近”“平仄不同”“骈句比例增加”“多用四六句”,并且渐渐在有些篇里就喧宾夺主,于是产生了骈体。散体和骈体有界限问题。同有些事物一样,截然分作两堆是不容易的。昔人的看法偏于宽,如李兆洛编《骈体文钞》,收秦汉的李斯《谏逐客书》和贾谊《过秦论》,这是其中用了些对偶就算。我的想法,文是否算骈体,应该以对偶是否占主导地位为决定条件。语句形成对偶,可以是偶合的,但数量不多;大量并连续地出现工整的对偶,总是用意雕琢的结果。骈体应该是出于用意雕琢。雕琢,精益求精,于是从齐、梁起,一是对偶的比例越来越增加;二是四字句、六字句的比例越来越增加,到南朝晚期及其后,通篇对偶、基本上四六的标准骈体就形成了,如大家熟悉的徐陵《玉台新咏序》和王勃《滕王阁序》就是。骈体多用四六句,对偶除要求意义同类、平仄不同以外,还在四六的交错中求变化,如对偶可以是四对四,六对六,也可以是四六对四六,六四对六四。无论什么形式,“之”“而”“以”等虚字还是不避重复。

    对偶的表达方式还不只侵入散体的文,成为骈体,还侵入韵文的赋,成为“骈赋”,形式是既对偶又押韵,如有名的江淹《恨赋》《别赋》就是这样。这种写法到唐宋列入考试的科目,成为“律赋”,对偶的要求就更严格了。

    5.7.4律诗的对偶

    对偶成为通用的表达方式,精益求精,于是有些人就注意各种规格的研究。沈约的八病(平头、上尾、蜂腰、鹤膝等)说,探讨的是声音方面的规格,意思是想平仄协调,就必须如此,不许如彼。意义方面,《文心雕龙·丽辞》篇说对偶有四类:言对和事对,反对和正对。到唐朝,有个日本和尚名遍照金刚,来唐朝留学,回去写了一部《文镜秘府论》,介绍唐朝人作诗的各种讲究,其中把对偶分为的名对、隔句对、双拟对等二十九类(兼声音方面)。以后,供作诗赋查考的类书大多把辞藻分为天文、时令、地理等若干部。实际用对偶,分部还要更细,如颜色对颜色,数目对数目,人名对人名,甚至干支对干支,年号对年号,等等。这些繁琐的讲究,或者说精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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