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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国大革命以后:就业与从政
恭顺的无性,竟成为使她们受奴役和苦难的手段。”在总结马克思和评论倍倍尔时,G·德尔维勒(G.DerVille)写道:“要么当宠物,要么做役畜,今天女人只能如此。她们不工作时要靠男人养活,拼命工作时仍要靠他养活。’女工的处境十分悲惨,以至西斯蒙和布朗基要求不给女人接近工场间的机会。造成这种处境的原因,部分在于她们最初不懂得怎样保护自己,不懂得怎样通过工会把自己组织起来。妇女的“协会”要追溯到1848年,这些协会开始时是产业工人协会。如下面的数字所表明的,这一运动进展缓慢:

    1905年,有781392名工人加入工会,其中妇女有69405人;1908年,有957120名工会会员,其中妇女有88906人;1912年,有工会会员1064413名,妇女占92336人。

    1920年,有工人1580967人,其中女工和女雇员有2390l人加入工会;在总数为1083957名女性农业劳动者当中,加入工会的只有36193人。总计有3076585名工会会员,其中女会员有29M人。她们之所以在新机遇面前如此束手无策,是因为听天由命和顺认的传统,是因为她们缺乏共同的责任感和集体意识。

    这种态度所导致的结果是,对女性劳动的调整进行得缓慢而拖沓。法律只是在1874年才加以干预。然而,尽管帝国开展了竞选运动,涉及女人的规定却只有两条:禁止未成年女性做夜工,她们在星期天和节目有休息的权利;她们的工作日被限于12小时。至于对30岁以上的女人,所做的只不过是不准许她们从事矿井和采石场的地下劳动。1892年11月2日,出现了有关女性劳动的第一个宪章,这个宪章禁止做夜工,限制工厂的劳动时间;但它给各种骗局留下了可乘之机。1906年,工作日限制在10小时21905年,每周休息一天成为法定权利;1907年,女工获准可以自由支配她的收入;1901年,女人带工资体产假有了保障;在1917年,1892年的规定得到了有力的重申。1913年,对产权做了详细的规定,禁止女人从事危险繁重的劳动。社会的立法逐步确立起来,女性劳动的保健问题也受到了全面注意,如女售货员要有椅子坐,不得长时间暴露在室外等。国际劳工署在妇女劳动的环境卫生条件、体产假权等问题上,还促使一些国家达成了国际协议。

    女工听天由命这种情性所导致的第二个结果,是表现在她们不得不满足于的工资方面。对妇女的低工资现象有种种解释,这应归之于各种因素的复合。只说女人需求比男人低还是不够的:这只不过是马后炮式的辩解。实际情况宁可说是,如我们所见,女人无法使自己不受雇主的侵害。她们必然面临有可能让她们失去自由的竞争,这种竞争使抛到市场上的产品,在制造时不计劳动消耗;她们还要相互进行竞争。此外还必须注意到,女人是在一个仍存在着家庭的社会中通过劳动追求解放的:她受父亲或丈夫的家庭的束缚,往往满足于给家里带来额外的钱。她虽然在家庭外面工作,但却是为了家庭。既然女工不必完全考虑自己的生计问题,她便容易接受大大低于男人的报酬。既然很多女人都满足于低工资,付给女人的报酬当然会维持在十分有利于雇主的水平上。

    据1889-1893年做的一份调查,法国女工在日工作量和男人相等的情况下,其收入只是男人的一半。另据1908年的一份调查,在家里工作的工人,每小时工资最高不超过20生丁,一般只有5生丁之低。一个受到如此剥削的女人,要在元救济或无保护人的情况下生活下去是不可能的。1918年,在美国,女人的工资只有男人的一半。在德国,一个女矿工在采煤量相等的情况下,其工资还不到男人的石见。在1941-1943年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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