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国大革命以后:就业与从政
,后来又在农民和工人当中广泛流行。有的预防性病的措施,也变成了一种避孕术,184o年前不久发现了橡胶以后,避孕套尤被广泛采用民在盎格鲁一微克逊国家,‘子育”被正式认可,为了把以前不可分离的两种功能——性功能和生殖功能——分开,研制出了许多种方法。维也纳和其他地方的医学研究,精确地阐述了怀孕机制没有利于怀孕的条件,同时也指明了,避孕的途径。在法国,宣传避孕和出售子宫帽及其他避孕用品是不允许的,但“节育”仍在广泛实行。
至于堕胎,各国法律均未表示过正式认可。罗马法没有给胎儿生命提供任何特殊的保护,它将有待出生的__〔婴儿〕看做母体的一部分,而不是看做一个人。在衰落时期,堕胎似乎是一种正常做法,连想鼓励生育的立法者也不敢贸然禁止。着妻子违背丈夫的意愿把婴儿抛弃,丈夫可能让她受到惩罚,但罪名是她不服从自己的丈夫。在整个东方的以及希腊罗马的文明中。堕胎始终受到法律的默许。
在这方面,是基督教对道德观念进行了革命,它赋予胎儿以灵魂。于是,堕胎成为对胎儿本身所犯下的一种罪行。圣·奥古斯了认为:“任何女人在有能力生出许多个孩子却没有生出这么多孩子时,都在屡犯谋杀罪,怀孕后想自残的女人正是如此。”随着对灵魂何时进入股体这类问题的漫无止境的讨论,教会法逐渐得以发展。圣·托马子斯及其他人把男治获得灵魂的时间定为怀孕后第础天左右,把女股定为第80天左右。在中世纪,根据堕胎的时间和原因附加了不同的罪等:忏悔书说,“在因无力赡养而摧毁婴儿的贫困女人同除隐瞒私通罪别无目的的女人之间,有着重大的差别。”亨利二世1556年颁布的一项法令,为将堕胎视为谋杀罪并可以将堕胎者处死提供了依据c1791年的法典对堕胎的女人表示宽恕,但却惩罚她的同谋者。19世纪,视堕胎是一种谋杀罪的观念消失了,却把它看做反国家罪。1810年的法国法律绝对禁止堕胎,违者处以重罚;但每当涉及到挽救母亲的性命时,医生总是进行堕胎。这项法律太严厉了,以至那个世纪末,被捕的人数很少,被定罪的人更少。新法律在1923年和1939年被通过,在刑罚上做了一些改动。1941年将堕胎定为危害国家罪。其他国家对该罪及对其刑罚的态度各不相同,但一般来说,法律和法庭对堕胎女人的处罚,要比对她的同谋者的惩罚宽大得多。然而教会从未软化过自己的严厉性。1919年,教会法要求将所有涉及堕胎的人革除教门。教皇最近再度宣称,若要在母亲生命和婴儿生命之间进行选择,则母亲必须作出牺牲:受过洗礼的母亲当然可以升入天堂(真够怪的,这些深思熟虑的想法意从未想到过地狱),两胎儿命定永远处于地狱的外缘。只有一个很短时期堕胎被正式认可,这是在纳粹前的德国和1936年前的俄国。但是尽管有宗教和法律的反对,堕胎在各国的位置仍然举足轻重。在法国,每年的堕胎数达80万至100万——几乎等于出生数。堕胎者2/3是已婚女人,许多人已有一二个孩子。
因而,虽然有偏见。反对和残余陈腐道德观念的存在,我们仍然目睹了从自由的生育力到由国家或个人所控制的生育力的转变。产科科学的进步大大减少了分娩的危险,分娩的痛苦也逐渐得到减轻。1949年3月,英国立法批准了使用某些麻醉方法的要求,这些方法在美国已经普遍采用,在法国正开始推广。人工授精完善了进化的发展,使人类能够控制自身的生殖功能。这些变化对于女人的意义尤其重大,使她可以减少怀孕次数,把怀孕变成她生命的一个合理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而不是受它们奴役。到19世纪,轮到了女人从本性中解放出来,她控制了她自己的身体。既然她已基本上免受生殖的奴役,便能够担任所给予她并保障她彻底独立的经济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