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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结了婚的人(上)-2
的圆满完成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丈夫“一本正经地”对待他的妻子,就不会激起她的性欲。这种两难,是由女性态度的含糊性造成的:年轻女人对性快感既渴望又拒绝;她想克制,却又因此十分痛苦。除非侥幸,年轻丈夫必然要么像个浪子,要么像个笨驴。所以毫不奇怪,“婚姻义务”可能常会令妻子感到烦恼和厌恶。

    事实上,许多女人尚未经历过性高潮乃至性冲动,就做了母亲和祖母。有时她们以医嘱或其他借口为由,极力逃避这种有失身份的“义务”。金西说,有许多妻子“报告说,她们认为自己性交的次数实在是太多了,希望丈夫不要如此频繁地想性交。也有极少数妻子希望能增加性交的次数”。但如我们所见,女人的性交能力几乎是无限的。这一矛盾清楚表明,婚姻扼杀了女性的性冲动,努力使其规范化。

    订婚期似乎正是为了让女孩子有一个逐渐的发动阶段,但习俗常强迫双方严守贞洁。即使处女在订婚时与未婚夫“发生了关系”,她的处境与年轻已婚女人的处境也没有什么不同。

    只是由于订婚对她几乎和结婚一样是难以改变的,她才去委身,第一次性交对她同样是一次磨难。她一旦献出了自己的身体(即使没有怀孕,而怀孕当然是有约束力的),就极少敏改变主意。

    如果爱或欲望使双方完全心甘情愿,初次体验面临的障碍就很容易克服。两个情人在相互承认对方自由时给予和得到的快乐,赋予肉体热情以力量和尊严。此时,他们做的任何事情都不是可耻的,因为这些事情都不是被迫而是自愿而慷慨地做出的。只要婚姻把本来应当以自发冲动为基础的相互关系变成了权利和义务,它大体上就是可惜的。由于婚姻赋予两个身体以一种工具的因而是有损人格的性质,它们注定要被一般地作为身体,而不是作为人来彼此体验。丈夫一想到他在尽义务便常常会心灰意冷,而妻子一想到自己在委身于对她行使权利的人,便会感到羞愧。当然,他们的关系也可能在新婚伊始就具有个性的特点;对性生活的见习有时进展缓慢,具有渐进性;也可能在第一夜就表现出愉快的肉体吸引。婚姻有助于让女人自由地放纵,消除那种往往始终与肉体相联系的罪恶观念;有规律地频繁性交,可以引起肉体上的亲密感,促进性成熟。因此,有些妻子在结婚头几年便感到最大满足。值得注意的是,她们对丈夫的感激,使她们日后很容易谅解丈夫可能有的过失。斯特克尔说,“不能摆脱不幸婚姻的妻子,永远是那些从丈夫身上得到性满足的妻子”,虽然有人猜想,也许她们在别的方面是不快活的。尽管如此,当一个女孩子一辈子只准备和一个在性方面对她一无所知的男人发生性关系时,她还是太冒险了,因为她的性冲动命运将取决于性伙伴的个性。

    这一荒谬状况,在莱昂·布鲁姆论述婚姻的书中受到了正确的抨击。

    认为以某种谋利目的为基础的结合,会有许多机会引发爱情,这是十足的虚伪;认为两个已婚者在受实际的、社会的和道德的利益约束时,会一辈子相互给予性满足,这是荒谬绝伦。但是,理性婚姻的拥护者可以毫不费力地指出,爱情的结合也未必能保证夫妻幸福。首先,少女所常有的理想主义的爱情并不总是导致性爱;她的柏拉图式的崇拜,她的白日梦,她的表现童年或青少年魔念的情欲,既不适于经受日常生活的检验,也不会持久。就算在她与未婚夫之间有一种强烈的、真诚的性吸引,也不能说终身大事就有了稳固的基础。正如阿莱特在《流浪女》中所写的:

    肉欲之乐在爱的无垠荒漠中占有很小一块炽热之地,它迸发出的光芒是如此强烈,以至人们再也看不到任何别的东西。在这变幻莫测的营火周围,存在的是危险,是未知。当我们从短暂的拥抱或一长夜中起身时,都会重新面临双方所必须应付的生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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