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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子第十八
平议也认为此二句不是责子路之语,而是丈人自言,若谓以不勤不分责子路,则不情矣。两不字,并语词,不勤,勤也。不分,分也。

    “子路拱而立。”子路拱手恭敬而立。

    “止子路宿,杀鸡为黍而食之,见其二子焉。”老人留子路在家住宿,杀鸡作黍饭招待子路,又叫他两个儿子来见子路。

    “明日,子路行,以告。子曰:隐者也。使子路反见之。至则行矣。”第二天,子路辞行,寻到了孔子,禀告遇见丈人的经过。孔子说:“他是隐士。”就叫子路返见丈人。至则丈人已外出。

    “子路曰”至“已知之矣”一段。皇侃疏意,这是孔子使子路告诉丈人的一段话,丈人既不在家,子路便告诉丈人的儿子,请转告丈人。

    “不仕无义。”仕,就是替国家做事,仕则有君臣之伦。读书人隐居不仕,便是废弃君臣之义。

    “长幼之节,不可废也。”长幼的礼节不可废弃。例如使二子出来与客相见,此即长幼之礼。

    “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既知长幼的礼节不可废,而君臣之义又怎么可以废弃呢。

    “欲洁其身,而乱大伦。”不仕于浊世,欲自洁其身,却乱了君臣大伦。刘氏正义说:“不仕则无君臣之义,是为乱伦。乱之为言,犹废也。”

    “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君子之出仕,是为行其君臣之义,道之不行,君子早已知道了。

    孔子使子路告诉丈人的一段话,是总结此章的要义。这一段话基于五伦的道理,说明一个读书人不能止于洁身自好,而须藉仕以造福人群为职志。

    逸民:伯夷、叔齐、虞仲、夷逸、朱张、柳下惠、少连。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齐与。谓柳下惠、少连,降志辱身矣,言中伦,行中虑,其斯而已矣。谓虞仲、夷逸,隐居放言,身中清,废中权。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

    逸民七人,包咸说:“此七人皆逸民之贤者。”七人中的虞仲,诸儒或说是仲雍,就是吴太伯之弟。或说是仲雍的曾孙。就是周武王所封的虞仲。或说是春秋时人。均难考证。下文孔子评论,只有伯夷等六人,而无朱张。刘氏正义说:“窃以朱张行事,当夫子时已失传,故下文论列诸贤,不及朱张,而但存其姓名于逸民之列,盖其慎也。”

    “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齐与。”孔子评论伯夷、叔齐二人,说他们不肯屈降意志,不使其清白之身蒙受玷辱。郑注:“言其直己之心,不入庸君之朝。”皇疏:“夷齐隐居饿死,是不降志也。不仕乱朝,是不辱身也。是心迹俱超逸也。”

    “谓柳下惠、少连,降志辱身矣,言中伦,行中虑,其斯而已矣。”孔子又论柳下惠、少连二人说,他们是降志辱身了,然而说话有分寸,合乎伦理,行为审慎,合乎思虑,如此而已。皇疏:“此二人心逸而迹不逸也。并仕鲁朝,而柳下惠三黜,则是降志辱身也。虽降志辱身,而言行必中于伦虑,故云其斯而已矣。”

    “谓虞仲、夷逸,隐居放言,身中清,废中权。”孔子又论虞仲、夷逸二人说,他们“隐居放言。”不出来作官,说话亦不拘束。因而“身中清,废中权。”守身合乎清洁,发言合乎权宜。此解“放言”作放纵言语讲,“废中权”依经典释文引郑康成本作“发中权。”竹氏会笺以为,发就是发言,与放言之义相应。但包氏注,放作置字讲,放言就是放置言语,不说世务。废中权的废字,马融作废弃讲,即在乱世,自我废弃,以免祸患。因此合乎权。皇疏先依马注废弃义解释,后又引江熙曰:“超然出于埃尘之表,身中清也,晦明以远害,发动中权也。”兼取马郑二说。

    “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孔子说自己异于以上几位逸民。无可,不一定可。无不可,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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