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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设与实证(7篇)
私有”却是个一般性的定论。这个定论,香港的经验是一个反证。以浮笼在海湾养鱼在香港颇为盛行。香港的海非私产;多年前,在海上浮起的物体要跟船一样,久不久是要移动的,可能是因为香港海里的鱼被人捕钩了十之八九,甚至用鱼炮打得七零八落,政府也就见於市场的需要,而容忍现在以浮笼养鱼的行业。详细的法例我知得很少。跟流浮山的蚝场一样,浮笼在海上养鱼也是个论文的好题村,大学的经济学研究生还等甚么呢?

    假如在香港目前许多早已没有鱼可钓的海湾内,捕钓的权利被界定为私有,又由这私有权利的拥有者负担费用去禁止非法捕钓的人,那我差不多可以肯定海鲜的生产要比浮笼的方法有效。浮笼所养是海底鱼(Bottom Fish)。这类鱼虽会游动,但若找到有好的栖身之所,它们就不会远去。香港政府若能租出海湾作养鱼之用,给予租借者一个可以禁止他人捕钓的权利,养鱼者就可在海底设引鱼的物体,在海上放鱼种,在海底下饲料,即使海湾大为开放,鱼也不会逃走。这方法可减少污染,可不阻碍海面的其他活动,可令鱼采食海中的其他食料,鱼肉也较鲜美。鲨鱼的干扰是一个问题,但总有解决的方法。

    从我和朋友在美国合资引鱼而钓的经验中得知,石斑最喜欢的是大石屎渠——破烂了的弃渠更好。将这些长短不一的石屎渠多量地抛入海中,几个月后,附渠而生的物体已是鱼的食料,再加饲料,又有渠洞可藏身,石斑是驱之不去的。鲡鱼喜吃附木的生物,找些破旧不堪的废船,沉于海底便行。

    鲡鱼比石斑活泼,游得较远,私产的保障可能要用几个相连的海湾,而石斑呢?

    只要“好食好住”它们差不多是“不动产”。这其中有一个使渔业经济学者难以自圆其说的含意。越是容易给人捕钓清光的鱼,私产保障的费用越低。私产无能为力的话是不可以乱说的。

    有了禁止他人任意捕钓的权利,租借海湾养鱼的人就可请人巡更,这费用应该比现在维修管理浮笼的费用少。当然,收获时的捕鱼费用是要比浮笼的方法为高,但把香港海湾的鱼捕钓光了的人总有相宜的办法。最好的辨法可能就不是由养鱼者自己捕钓。开放鱼场给垂钓者享受,过下钓瘾,但钓得的必定要买,定价以重量计,怎会不客似云来?要防止钓上太小的鱼,规定鱼饵的选择就行。这种取价不取鱼的方法可不是我发明的。

    远渡重洋的鱼又怎样呢?下一篇文章我会再作分析。

    1984年2月24日 私产可养鱼千里话说在美国华盛顿州时,我在海边房子的后园内,将小溪改成鱼塘,饲养鳟鱼。

    小溪经过鱼塘,绕过房子,流进海里去。因为塘边的树荫,溪水的大量氧气,及水温的寒冷,我养的鳟鱼从不生病,而养到最大时每条可有五磅多重。每一个好鱼者都有自己的“鱼的故事”;养了鳟鱼后,与朋友聚会闲谈中,若有提起鱼的,我就爱谈养鱼,不再言钓!

    在一个冬天的清晨,我漫步塘边,俯望塘中,竟见一条20多磅的三文鱼(即鲑鱼)在那里休息。这种以远渡重洋而闻名于世的名贵食料,可不是我养的!我定神一想,即明其理。这巨大的三文鱼一定是若干年前在我后园小溪的上游出生,在海洋长大后,就依着这种鱼的天性回归出生之处;我以小溪改成的鱼塘就成了它必经之地。对这位“少小离家老大回”的不速之客,我毫无杀生之念;只想着它可能到过的遥远的地方,笑问客从何处来。

    但私产的拥有者永远都是本性难移,打生产的主意。这三文鱼的出现证明了那鱼塘是适宜孵养小三文鱼的。在塘中养鱼饲料昂贵,而太平洋的饲料却是取之不尽,我何不在塘中孵养小三文鱼,养到四五吋长,数以千计地让它们随小溪流入海中。

    几年之后,鱼在海洋长大了,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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