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卷
为法谓之令,下奉而行之,普及百姓,此谓之政。上不正则命失,命失则主无威,令不行。令不行则政事乱,政乱则奸邪用事。奸邪在位,则忠贤远矣。是故贤明之主,知君子不苟,贤才难求,佞幸易进之理,故皆以求才为务。任之得人,则众心服而下尽力,政乃升平。
废一善,则众善衰。赏一恶,则众恶归。善者得其佑,恶者受其诛,则国安而众善至。
本节承上文,论立法赏罚之理。国之立法设制,牵涉全民权益,故不可不慎。朝令夕改,法规模棱,失信于民,致乱之由也。赏罚不公,则善恶不分,恶进善退,此亦导乱之由也。故立法设制,宜高瞻远瞩,观古鉴今,察未来之势,毋以劳民。赏罚平明,则诛恶佑善,是以众善集而国安。
众疑无定国,众惑无治民。疑定惑还,国乃可安。
本节再引申上文,政无定制则众疑,赏罚由心则众惑,众疑则令不行,众惑则国不治,此理国之大经也。
一令逆,则百个失。一恶施,则百恶结。故善施于顺民,恶加于凶民,则令行而无怨。使怨治怨,是谓逆天,使仇治优,其强不救。治民使平,致平以清,则民得其所而天下宁。
本节言老成谋国,不可躁进急功也。凡政令措施,一着之失,则众失相随,一苛既立,众虐随立。故治国之道,在以德化之,政在清,令在平,则民各安其位而天下自安矣。
犯上者尊,贪鄙者富,虽有圣主,不能致其治。犯上者诛,贪鄙者拘,则化行而众恶消。
本节复申平赏罚,用人才之要。犯上作乱之人居高位,贪鄙之辈用事,则主上虽圣,国不能治也。故诛奸去贪,此法治之根本。
清白之士,不可以爵禄得,节义之士不可以威刑胁。故明君求贤,必观其所以而致焉。致清白之士,修其礼。致节义之士,修其道。然后士可致而名可保。
本节言求贤之道,或以扎下之,或以义动之,因人而异,不可拘泥,要在知人而善任也。
夫圣人君子,明盛衰之源,通成败之端,审治乱之机,知去就之节。虽穷,不处亡国之位。虽贫,不食乱邦之粟。潜居抱道者,时至而动,则极人臣之位。德合于己,则建殊绝之功。故其道高,而名扬于后世。
本节言士君子立身处世之道,在修德广知,通时达变。穷而不改其节,贫而不易其志,所谓“君子忧道不忧贫”也(原始章内已详述)。
圣主之用兵,非乐之也,将以诛暴讨乱也。夫以义诛不义,若决江河而溉爝火,临不测而挤欲坠,其克必矣。所以优游恬淡而不进者,重伤人物也。夫兵者,不祥之器,天道恶之,不得已而用之,是天道也。夫人之在道。若鱼之在水,得水而生,失水而死,故君子常惧而不敢失道。
本节重点有二:一言兵战凶危,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得已而用之。再者论兵法之要,在“势”而已,善用之者,若转圆石于千仞之上。昔武帝伐匈奴,空文景二朝之聚集,至天子不能钧驷,种西汉不振之因。故兵以义发,乘势而动,则易竟全功。而历来圣主,不轻言兵,恐伤国之元气,亦天道好生惜物之情也。故人君背道则国危,百姓背道则乖,君子离道则亡。
豪杰秉职,国威乃弱。杀生在豪杰,国势乃竭。豪杰低首,国乃可久。杀生在君,国乃可安。四民用虚,国乃无储。四民用足,国乃安乐。贤臣内,则邪臣外。邪臣内,则贤臣毙。内外失宜,祸乱传世。
本节总论治国之常经。昔韩非有言:“儒以文乱法,快以武犯禁”。故姜尚精华士,武帝迁朱郭,此防之未然也。故国之大权,应各有司职。国之经济,重在民生。国之政治在任贤。以上三者,犯其一,祸不远矣。
大臣疑生,众奸集聚。臣当君尊,上下乃昏。君当巨处,上下失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