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社会义的计算(三)竞争的“解决办法” -3
三
我们必须考虑的第二个普遍问题是,这种由中央固定价格的方法,在由各个企业或消费看来调节供求使之适应既定的价格时会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解决大家公认为用数学计算所解决不了的问题。这里,我担心发现理解这种主张的依据非常困难。兰格和迪金森都断言,即使起初的价格体系是完全任意选定的,也可能通过一种反复试验的过程来逐步接近那种合适的价格体系。这似乎等于认为这个复杂得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计算出的而且其值在不断变化的方程组,可以通过任意地插入试验值然后反复试验直到方程组得到合适的解为止的方法来使其得到有效的解决。或者打个比方说,管制价格体系和由市场决定的价格体系之间的区别就象两支不同的进攻部队的差别那样,一支部队的每个分队和每个士兵只有接到特别的命令才能行动,并且在总部命令的距离内行动,而另一支部队的每个分队和每个士兵都可以利用所得到的每一个机会,见机行事。当然,象迪金森那样,设想一个集体经济的指挥机构不仅是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的,而且是全能的,因而能够毫不迟缓地根据所需的幅度调整每一种价格,这在逻辑上并非不可能。然而,当人们进一步考虑执行这种价格调整的现实机构时,就开始怀疑是否会有人真正愿意认为,在现实可能的范围内这样一种制度将会通向(即使是迟缓地)那样一种制度的效率,在后者中,所需的变化是由每个直接有关的个人的自发行动引起的。
在稍后研究这种建议的制度机构的设置时,我们还要回过头讨论这种机制怎样能够在现实中运行。不过就总的方面来讲,人们不得不怀疑,这种特别的建议是否由于对静态均衡的纯理论问题存有过分的专注而产生出来。如果我们在现实中要处理一些近似不变的数据,也就是说,如果问题在于找到一个能在长时期内几乎不发生变化的价格体系,则正在研究的这一提议就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有了给定的并且不变的数据,确实可以通过反复试验的方法来接近均衡状态。但是这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不断地发生变化是现实世界中的规律。能否达到接近理想的均衡以及离均衡有多选完全取决于所能作的调整的速度。实际问题不在于是否某种方法最终会导致假设的均衡,而在于哪种方法将保证更快更完全地适应不同地点、不同行业的每日变化的环境。当然,价格由市场上的当事人议定还是由上层决定,这两种方法之间,在这方面的差异有多大,是一个实践判断的问题。然而,我却感到很难相信有人会怀疑,在这方面第二种方法确实比第一种方法差得多。
关于第三个普遍问题,我相信也是由于抱有纯经济理论概念的成见,使这两位作者严重地误入歧途。在这个问题上正是完全竞争的概念,才使得他们显然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在其中他们的方法看来完全是无法应用的。在任何一个相当标准化的商品市场中,我们至少可以想象,所有的价格都应由上层提前一段时间确定。但是,对于那些无法标准化的商品,特别是那些按订货,也许经招标后生产的商品,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大部分重工业产品——它们当然将首先被社会主义化——就属于这一类。许多机械设备,大部分建筑物和船舶以及许多其他产品的部件,几乎都不是为市场生产的,而是特别承做的。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业的产品的市场不存在剧烈的竞争,尽管它可能不是纯理论意义上的“完全竞争”。事实上,在那些行业,相同产品很少在短期内生产两次;每次都竞相争取成为替代供货人的生产者的圈子,几乎在每个场合都是不同的,正象竞相得到一个特定工厂的服务的潜在顾客每周都有变化一样。在所有这些场合,有什么固定产品价格的基础“以平衡供需”呢?如果商品价格要由中央权威机构来确定,则它们又必须在每一个个别场合下确定,而且必须以该权威机构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