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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平协议十八条
   (四)移驻城外之部队,可携带一星期之补给量,以后由联合办事机构负责补给之。

    (五)华北总部成立结束办事处,其工作为对出城部队进行管理约束,并与联合机构联合办理出城部队之补给事宜,其结束之时间,俟以上工作已逐步移交于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及其补给机构接管完毕时为止。

    (六)城内秩序之维持,除原有警察及看护仓库部队外,根据需要暂留部队维持治安,俟解放军警卫部队入城后,逐次接替之,但傅作义先生仍得留必要之警卫部队。

    (七)北平行政机构及所有中央、地方在平之公营公用企业、银行、仓库、文化机关、学校等,暂维现状,不得破坏遗失,听候前述联合办事机构处理。

    (八)河北省政府及所属办事机构暂维现状,不得破坏遗失,听候前述联合办事机构处理。

    (九)金圆券照常使用,听候另定兑换办法。

    (十)军统、中统情报人员停止活动,听候处理,除违背此项命令别有企图、从事破坏行为有确凿证据者依法处理外,一律不咎既往。

    (十一)一切军事工程一律停止。

    (十二)在不违背国家法令下,保护在平各使领馆外交官员及外侨生命财产之安全。

    (十三)联合办事机构成立后,即释放政治犯,原华北区被俘高级军官于北平接交后,一律释放(中下级军官可随时释放)。

    (十四)原华北区伤患官兵之医疗,阵亡者之安置,在双方协助下仍得由华北总部结束办事处分别妥为办理。

    (十五)邮政电信不停,继续维持对外联系(由平津前线司令部军事代表检查)。

    (十六)各种新闻报纸仍继续出刊,俟后重新审查登记。

    (十七)保护文物古迹及各种宗教之自由和安全。

    (十八)人民各安生业,勿相惊扰。

    在这个协议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附件,这个附件对于如何执行协议进行了若干具体的界定。附件共4条,全文如下:

    (一)联合办事机构以7人组成之,解放军方面4人,华北总部方面3人。解放军方面为主任,华北总部方面为副主任。解放军方面参加者为:叶剑英、陶铸、戎子和、徐冰;叶剑英为主任。华北总部方面人员由傅先生指定之。

    (二)联合办事机构系临时性质,接受完毕后则一切归军事管制委员会管理。在接交期中,联合办事机构及军事管制委员会均直接归平津前线司令部指挥,以后由联合办事机构移交平津前线司令部接收转交军事管制委员会管理之。

    (三)部队移驻城外后,即着手整编为人民解放军。人民解放军制度包括以下各点:

    1.建立政治组织及工作;2.实行官兵平等,废除打骂教育;3.执行命令政策;4.服从群众纪律。

    人事方面概由解放军同意任命,其原则如下:

    1.能力称职愿继续服务者,留职继续服务。

    2.能力优异者,且可提升。

    3.不适应者予以调整。

    4.志愿深造者,予以学习机会。

    5.不愿意继续服务者,保障其生命财产眷属之安全;如愿返籍者,可予以便利。

    (四)前述正文、附件各项,除正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系双方代表根据一般需要及政策成立协议者外,其余各项均须双方代表分别请示平津前线司令部林司令、罗政委、聂司令及华北总部傅总司令同意修正后议定之。

    执行这个协议中一个最重要而又最紧急的问题,是城内的国民党军队要立即出城,出城之后驻扎在什么地方?城防如何交接?这是一个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为此,就在签订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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