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文体论 (一)论诗乐离合
说:“诗者,文之一体”,“先民草昧,词章未有专门。于是声歌雅颂,施之于祭祀、军旅、昏媾、宴会,以收兴观群怨之效。”
可见,诗与音乐的关系。诗的产生最初是由于音乐和舞蹈的需要,它本身没有独立的文学生命。《史记?孔子世家》云:“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
就是说那时的诗大半是乐舞的辞曲填充物。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诗歌本身也在发展,宋郑樵《通志?乐略》云:“自后夔以来,乐以诗为本,诗以声为用”,“古之诗,今之词曲也。若不能歌之,但能诵其文而说其义理可乎?”又云:“汉朝又立之学官,以义理相授,遂使声歌之音,湮没无闻。”
这段话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反映了诗歌本身的发展,始与弦歌有关,而后成为一种独立的文学形式。所以清初文学家焦循在《雕菰集》里说的“不能弦歌者即非诗”的看法,是没有从诗歌这一艺术形式本身的发展来看待这个问题,而是执着于郑樵说的“以义理相授,遂使声歌之音,湮没无闻”,以为不能弦诵者便不是诗。这种看法显然不对。
究竟什么是诗,是否只有能弦歌者才是诗,这一则作了精辟的论述:(一)诗、词、曲三者,始皆与乐一体,初合终离。这是艺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生活发展给予的影响。比如中的《颂》,时代最早,大都是当时的乐官为乐舞而写的歌辞,这样的诗与乐的关系自然极为密切,而时代较晚的《南风》,多是民间歌谣,当时的乐官采集之后,配以乐舞演唱,这些诗便与乐的关系较小。直至《诗?大序》的出现,明确提出:“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这个“言”
就是诗,既有志,又有情,完全摆脱了乐舞,而确立了诗的独立位置。为了说明诗乐分合的道理,这里用了一个有趣而恰切的比喻,就是将黑白两色调合而得灰色,可以用来画“寒炉死灰”,若因此便将黑白两色废弃,只留灰色,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了黑白两色之调合,便再也产生不了灰色。所以说,“文学弦歌,各擅其美”,不能欲“兼美”
而“强欲并合”,只能随其自然的发展而发展。词、曲的道理亦然。(二)诗自有其音节。郑樵说:“义理之说既胜,则声歌之乐日微,章句虽存,声乐无用。”(《通志》)
这段话也恰好反映了当时没有独立的文学地位,而必须依附于乐舞的事实,但绝不能由此得出“不能弦诵者即非诗”的结论。清代文学家程廷祚进一步提出“义理、声歌,而乐不与”的主张,较有道理。诗就是义理与声歌,乐不必界入。义理就是意义,指诗的内容;声歌就是诗自身具有的音节,指诗的语言形式。诗有了这样两项基本要素,还要乐做什么呢?乐自然可以去完成属于它自身的艺术使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