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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结果 第八章 土地 4
  这项制度的缺点非常明显,以致随后征服或占领的北印度各地区(包括后来英属印度大约30%的地区),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法又回到一种修正过的柴明达尔制度,除了作了一些承认现存集体制度的尝试,最明显的例子在旁遮普(Punjab)。

    自由主义信条和毫不怜悯的掠夺相结合,遂为备受压榨的农民带来了新的压力:农民的税赋剧增(孟买的土地税收在该邦被征服后的四年里,增加了一倍多)。通过功利主义领袖人物穆勒的影响,马尔萨斯和李嘉图(Ricardo)的税务学说,遂成为印度税收政策的基础。该学说把来自土地的税收,看成是与价值毫无关系的一种纯粹剩余。它之所以会产生,仅是因为一些土地比其他土地更肥沃,而且被地主据为己有,并对整个经济造成日益有害的后果。因此,没收所有土地对一个国家的财富并不会造成影响,惟一的例外,也许会妨碍那些土地贵族靠勒索实业家以自肥。在像英国这样的国家里,土地利益的政治力量会使如此激进的解决方法(等于实质上的土地国有化)无法实行;但是在印度,一个意识形态征服者的专制权力,却能强制做到这点。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自由主义的路线正在交锋。19世纪的辉格党行政官员和老派的商业利益集团,通常持常识性观点,认为处在勉强维持生存边缘的无知小农,绝不会积累土地资本,进而改进经济。因此他们赞成孟加拉类型的“常年结算”(Permaent Settlements),因为它有利于税率永远固定(即不断下降的比率)的地主阶级,从而可以鼓励他们储蓄和改进土地。以著名的老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行政官员,较喜欢土地国有化和一大群小佃农,以避免再度出现土地贵族的危险。如果印度只有一点点像英国,辉格党的观点当然更具压倒性的说服力,而在 1857年的印度兵变之后,由于政治原因它确已变得如此。其实,这两种观点都同样与印度农业无关。然而,随着工业革命在国内开展,老牌东印度公司的小我利益(即要有一个适度繁荣的殖民地供其剥削),日益从属于英国工业的总体利益(即要把印度作为一个市场、一种收入来源,而不是一个竞争者)。于是,功利主义政策得到优先考虑,因为它可确保英国的严格控制和高额的税款收益。在英国统治以前,传统赋税限额平均占岁收的三分之一;而英国课征的标准基础,却高达岁入的一半。直到教条的功利主义政策造成明显的贫困和1857年的起义之后,赋税才降低到一个不那么横征暴敛的税率。

    把经济自由主义运用于印度土地之上,既没有创造出一群开明的土地所有者,也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自耕农阶层。只是带来了另一种不确定因素,另一个农村寄生虫和剥削者(例如,英国统治时期的新官员)的复杂网络,一次土地所有权的大量转移和集中,以及农民债务和贫困的加剧。在东印度公司刚接管坎普尔(Cawnpore)地区(北方邦)时,该地有84%以上的土地为世袭地主所拥有。到1840年,约有40%的土地被其所有人购得,1872年更上升到 62.6%。此外用1846-1847年,西北诸省(北方邦)的三个区,有3000多块土地或村庄(大致是总数的五分之三)从最初的所有者那里易手,其中超过750个转移到放债人手中。

    功利主义的官僚们,在这一时期确立了英国统治,他们所采行的开明而且制度化的专制主义,颇值得一提。这种专制统治带来了和平、多项公共服务、行政效率。可靠的法律,以及较廉洁的政府。但在经济上,它们显然失败了。印度不断被夺取无数生命的饥荒所折磨,其规模之大,远超过在欧洲政府、欧洲类型的政府,甚至帝俄管辖下的所有地区。也许(尽管缺乏较早时期的统计资料),随着那个世纪渐进尾声,饥荒却日益严重。

    除了印度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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