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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四次握手
听了这些意见后说:“恐怕共产党不愿意,我们也不容易做得到。”

    为了叫李宗仁安心,蒋介石还表示:他必极力支持李宗仁。李宗仁所负的责任,也就是他的成败。说得冠冕堂皇,大有披肝沥胆之态。又说他不会再度出山,一生都不会。虽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但却表演得维妙维肖。

    张治中在溪口盘桓数日返回南京。蒋介石相当满意,自他下野后,逼他出国的最强劲的冲击彼,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被他所击碎。

    李宗仁南京政府经过一阵紧锣密鼓地准备,前后举行四次正式会议,关于对国共和谈,作出了如下决定:

    一、为会商和谈的便利,建议请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委员会联席会议,改在南京开会(因为其时该会已迁往广州——作者注)。

    二、为指导和淡事宜,请李代总统,何院长,并由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联席会议公推委员3人,共同组成指导委员会。

    三、和谈不另订方案,只就中共所谈八项条件为基础,加以研究,酌定原则性限度,由和谈代表负责进行。

    南京政府又把这几次会议所研究的“原则性限度”,写成了一个腹案,作为南京和谈代表团到北平和中共和谈的依据,其全文如下:

    一、双方既确认和平商谈解决国事为全国人民之要求,则双方所应商谈者,端在国家元气之如何保存,人民痛苦之如何解除,国家政策之如何拟订,及政治制度之如何建立,以谋长治久安,是以关于战争责任问题,不应再提。

    二、同意征订新宪法,此新宪法之起草,我方应有相当比例之人数参加。

    三、关于法统问题,与前项有连带关系,可合并商讨。

    四、双方军队应分期分年、各就驻在区域自行整编,并应树立健全之军事制度,俾达成军队国家化之目的;至分期整编时双方应保留之军队数字,另作商讨。

    五、“没收官僚资本”一节,原则同意;但须另行商订施行条例办理。

    六、“改革土地制度”一节,原则同意;但须另行商订施行条例办理。

    七、关于“废除卖国条约”一事,将来由政府根据国家独立自主的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就过去签订之条约加以审查,如有损害国家领土主权者,应予修改或废止。

    八、同意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并由该会产生联合政府;唯在该会议与联合政府中,我方与共方应以同等名额参加;其属于第三方面之名额,亦于双方区域中各占其半。

    九、代表团抵平后,既向中共提出:双方应于正式开始商谈之前,就地停战,参酌国防部所拟停战意见(附后),进行商谈。

    以上九项仅系商谈之腹案,并不书面提出。又其内容亦仅为我方让步之原则性限度,商谈时仍应逐条力争,不得已时方逐次让步。如共方要求超过各项限度,应由代表团随时电报中央请求核夺。

    南京国防部对国共停战协定最低限度之要求是:

    一、青岛及长江流域连接鄂西、陕西、绥远地区双方第一线部队,应即停止一切战斗行动,各守原防,停止前进,并不得向空隙发展。

    二、共军立即解除对新乡、安阳、太原、大同、榆林之包围封锁,准许国军采购粮食及生活必需品。

    三、国军海空军立即停止海上与空中之攻击行动,但空军之侦察及空中之输送补给,海军之江海巡逻及对各海港之输送补给,不受限制。又国军为防卫长江及海上之袭击,如发现共军集结渡江材料及运兵船队时,得采取自卫行动。

    四、双方立即停止一切敌意宣传。

    五、双方对于间谍之防范及维护后方秩序之一切行动,不受限制。

    六、为免除误会与冲突,除另有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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