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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层 《红楼》自况(1)
    孟子说:“诵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这就是中华文化中一项重要理论与原则,凡属著作,书与人是不可分的。何况本是带有浓郁的“自叙”“自况”成分的一部个性独特的小说乎。是以欲懂《红楼》,宜先知雪芹之为人以及他所生活的历史环境。

    诗曰:

    都云作者痴,作者究何似?

    世上有此人,迥异寻常士。

    知之与不知,胸襟各怀异。

    譬如牛与马,岂容混一指。

    《红楼》乃自况,人书切一致。

    宝玉何从来?问之曰娲制——

    智者不待言,昧者怒目视。

    “自况说”

    自传文学,自传小说,从古至今,无分中外,都是存在着的,例子很多,大家也常列举,应属于文学常识的范围。谁也没说过这不是文学或“坏”文学或“低级”文学,正如谁也不认为艺苑中只许有写生和肖像画(画别人)而不许有自画像,自画像就活该是坏的或低级的作品,没听说过会有这么一番大道理或艺术理论。当然我也无意由此作出推论,说天下画家都该来画自己。这种纠缠除了无聊别无意义可言。“文学应为大众而作,应写大众,而不要老是想着自己这一渺小的个人”——这其实是另一个意义,也不必拉来此处多作葛藤。其实,一味强调写大众的理论家也没有任何理由否认:写大众的“写”,还是得“通过”这个特定的作家个体的人才能实现的。艺术离了个体创造将是一堆空洞的概念,毫无个性特色的“书画”,就连经过长期积累的群众性创造的以及民间故事等,到它们以普遍形式定型面世之时,那最后一道“工序”仍然是一种个体作家的具体创造在决定这部小说的品格和魅力,把这一“工序”只说成是“加工”,其实也是不合实际的、非科学的认识。所以写大众也不是与写个人“势不两立”。曹雪芹为金陵十二钗(以及很多副钗、再副等)写“列传”,难道不含有一种“写大众”的意义吗?可是这也不会得出“必须排斥自传”的结论来。难道不可以有一种自传,貌似为写一个“自我”,而实亦为写大众吗?曹雪芹写了那一大群不幸的妇女,又为了什么呢?难道是为了“珠围翠绕,艳福不浅”?所以,如果我们只因为要提高(或者说是害怕贬低)的意义而硬是否认“自叙传”这个事实,岂不是太短见、太自限了乎?

    说是“自叙传”,是否以胡适为始呢?如果就五四以来而言,可以说是的。但其实乾隆时人本就明白这部小说的实质是写作者自家的,因此鲁迅才说“自传说”之出现实际最早(而肯定确立反在最后)。他当时只是见到袁枚的《随园诗话》,就作出这一论断,目光极犀利。而后来其所引原诗全部二十首都已发现,为富察明义之作,自序中明言雪芹之先人曾为江宁织造,故书中备记的是“风月繁华之盛”(恰与敦敏《赠芹圃》诗“秦淮风月忆繁华”之句相应)。我们考明雪芹与富察氏明义家交往关系密切,彼此相知,非同道听途说之比。又如同时人吴云(字玉松,吴县人,官御史。与晚清的号平齐的吴云不可混为一人)跋石韫玉的《红楼》剧本,也说是“小说之妖也。本事出曹使君家”。这都是最能说明问题的文献。如果再往晚一点的时代看,1903年夏曾佑在《小说原理》中已经指明:“写贫贱易,写富贵难。此因发愤著书者,以贫士为多,非过来人不能道也:观自明。”可见夏氏是看出了作者雪芹即是亲历者,亦即此书是自叙的道理。两年以后,1905年,王国维始作《红楼梦评论》,其言有云:

    纵观评此书者之说,约有二种:一谓述他人之事,一谓作者自写其生平也。(第五章《余论》)

    这也足以说明:在胡适之先生考证《红楼》之前的20年,“自叙传”之说本就存在,并未中断或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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